狀告市民卡公司“霸王”條款
南京市民于先生狀告市民卡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昨天在玄武法院第二次開庭。今年4月,于先生到市民卡公司營業廳辦理退卡,被告知要收取卡中余額10%的手續費,而且折彎的卡沒法退。因認為退卡條款不合理,于先生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繼6月5日不公開庭審后,昨天此案第二次開庭,市民卡公司在庭審后半截改變訴訟策略,以于先生辦卡時未閱讀《記名卡辦理規定》、服務合同不成立為由,當庭返還了8元手續費和30元退卡押金。于先生的律師認為此舉意在回避爭議焦點,并表示:“退錢還不夠,要一直打到退卡條款被確認無效為止。”
揚子晚報記者 陳珊珊 羅雙江
■案情回放
市民狀告市民卡公司“霸王”退卡條款
于先生手中有多張金陵通公交卡,今年4月,他來到位于熙南里街區的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營業廳,要求退還其中一張。卡中余額還有79元,加上辦卡時交的30元押金,于先生滿以為可以退109元。誰知工作人員說他的卡有折彎,不能辦理退卡,只能辦理退值,另外,根據《記名卡辦理規定》,退值還要收取卡中余額10%的手續費。于先生再三交涉無效,只得先退值,并被扣了8元(應為7.9元,四舍五入)手續費。
于先生認為市民卡公司的《記名卡辦理規定》是未經與用戶協商、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其中關于退卡要收費的規定是強加給用戶的義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關于退卡的要求是卡外觀及性能完好,并沒有明確彎卡不能退,辦卡時工作人員也未提示。而且,IC卡是否完好,主要看里面的集成電路芯片是否損壞,對外觀作過于嚴格的要求,明顯是加重用戶責任的不公平行為。4月底,他向玄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還退卡時收取的8元手續費,確認收取10%手續費的條款無效,并判令市民卡公司就“彎卡不退”及收取退值手續費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爭議焦點1
舊卡回收該不該設限制?
在該案的兩次庭審中,市民于先生提出了兩點質疑,市民卡公司均有回應。首先是舊卡回收該不該設限制?市民卡公司認為,退卡雖是消費者的權益,但由于原卡“占用計算機系統資源”,以及“舊卡不能重復利用”等造成的問題,如果無條件地辦理退卡,一方面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另一方面企業由于購置原始卡和加載系統資料等造成的成本壓力也難以承受。因此才要求辦理退卡的前提條件是卡外觀及性能完好。
爭議焦點2
退值該不該收10%服務費?
于先生認為,退值與充值一樣,都是市民卡公司推廣使用IC卡過程中正常的服務,就像充值不應該收費一樣,退值也不應該收費。而且該收費無稅票。市民卡公司的解釋是,現實中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市民卡退值套現、倒賣發票(充值須給用戶發票而退值無退回發票)等現象,為遏制這種不合規退值,所以才收取10%的手續費。沒在省物價局備案是因為定價目錄中沒有此項目,公司推定可以進行企業自主定價。此外,實際辦理中,退值余額小于5元的不收手續費,所以正常用卡的用戶完全可以避免此項收費。
庭審現場
●訴訟出現微妙變化
市民卡公司稱服務合同不成立,庭審退費
昨天的庭審出現了一些出人意料的情況,市民卡公司提出,由于原告方陳述:沒有在申辦IC卡時簽署過載明“同意遵守記名卡辦理規定”的辦卡申請單,也沒有看過市民卡公司制定的記名卡辦理規定,又由于市民卡公司文檔管理的問題,無法舉證辦卡申請單,基于此事實,市民卡公司認為,與于先生之間的服務合同不成立。因此,市民卡公司當庭自愿退還于先生卡押金30元和收取的退值手續費8元。對此,于先生一方表示接受,并當庭撤回了辦理退卡手續并退還退值手續費8元的訴訟請求。
市民卡公司的這一舉動,使得整個局面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因為既然8元的手續費已經退還了,于先生的另一訴訟請求,似乎就失去支撐。這項訴訟請求是:確認市民卡公司《記名卡辦理規定》中“退值按余額的10%收取手續費”的條款無效。而這項訴訟請求,恰恰是關系到最廣大市民卡使用者利益的核心條款,也是于先生此次訴訟的最根本目的。
●原告再出招
既非服務收費也非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亂收費
在這種情況下,于先生的律師許英又從此項收費的法律依據和性質入手發起了“攻擊”。許律師認為,首先此條款是格式合同條款,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當屬無效。其次,該收費并非商品或服務價格性質。被告是一家以提供IC卡服務為業的企業,其是通過提供服務向公交公司收取服務費,而不應該向IC卡用戶單獨收取IC卡的管理費和讓用戶來承擔運行費用,這是《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強制規定的。
許英律師還提出,在市民卡公司提供的一份市民訴該公司收取IC卡磨損費的案件中,南京市中院也認定了此類收費不是商品或服務價格行為,因此,市民卡公司將收取退值手續費的行為稱為是服務收費沒有依據。同時,這也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需經省級財政和物價部門的審批與核準。因此,該收費兩頭不靠,顯然屬于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亂收費行為。
●矛盾仍將繼續
市民卡公司認為收費不違法,要求駁回原告請求
對于于先生的指控,市民卡公司認為,市民卡公司制定的辦卡規定和業務登記表屬于辦卡人和公司自愿簽訂的合同內容,在沒有違反該合同中有關具體規定的前提下,當屬有效。此外,于先生否定市民卡公司收取退值手續費的合法性,引用的依據系2001年四部委制定的《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目前,關于該案所涉IC卡已經歸由人民銀行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并沒有關于收費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市民卡公司還認為,于先生依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認為收取退值手續費應需要政府部門審批,但需要政府審批定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在《江蘇省定價目錄》中進行了列明,不在該目錄中的收費,不屬于物價部門審批事項。為此請求法院駁回于先生的這項訴訟請求。
■未來展望
個人尚難開展公益訴訟
對于此類涉及公益的訴訟,可否不以個人權益受損害為由起訴,而直接提起公益訴訟呢?對此,于先生的律師許英認為,目前來看是無法做到的。許英告訴記者,修訂后的民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照這一條,狀告市民卡公司的案子可以往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方向去靠。但是,新民訴法第55條也明確規定,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而于先生作為個人,法律并沒有賦予他此項訴訟權利,所以他只能因為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提起訴訟,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才決定走“私益訴訟達到公益目的”的路子,而不是單純地提出公益訴訟。
■新華社曾發文稱
有15城市公交卡被指退卡強制收費
北京市民劉巍及其代理人王宇調查發現,全國有15個主要城市的公交一卡通存在退資不退費或退卡強制收費的問題。4月25日,劉巍和王宇向這15個主要城市的工商局及消協、工商總局及全國消協寄送舉報信,要求清理公交卡公司的“退資霸王條款”,并對公交卡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王宇介紹說:“不允許消費者退資的公司有7家,對消費者退資強制收取手續費的公司共有8家,北京、廣州、南京和天津四地的公交卡運營公司都按余額的10%收取手續費。”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