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編造恐怖信息罪,提出對疑犯判5年以上徒刑,或為同類案最高刑罰
新京報訊 (記者郭超 安穎 李寧)昨日,“8·30”深航“詐彈”案在湖北襄陽市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犯罪嫌疑人熊毅涉嫌編造恐怖信息罪被起訴。
深航遭受直接經濟損失20萬
公訴機關認為,熊毅因故意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的行為,造成航班備降,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以從重處罰,并提出對熊毅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據了解,這可能成為國內同類案件中量刑最高的案件。
此外,湖北機場集團也將依法對熊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因航班備降而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新華社報道稱,據公訴方提供的證據顯示,此次事件中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5771元。
為阻討債人謊稱航班有炸彈
8月30日22時29分,熊毅為阻止討債人前來東莞討債,便致電深航客服,謊稱在剛起飛的深航ZH9706次航班上放置了炸彈,炸彈將在飛機起飛45分鐘后爆炸。收到威脅信息后,該航班備降武漢天河國際機場。隨后,公安機關對旅客、貨物以及機艙進行排查,8月31日,71名旅客才再次飛往深圳。
9月1日,熊毅在東莞被捕。9月4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熊毅押解回襄陽。熊毅在詢問中承認,自己非常后悔,擔心受到法律的嚴懲。
■ 說法
民航法可明確“詐彈”后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也有對這些行為的處罰條款。
對此,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張起淮曾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我國法律對類似行為的懲處,面臨“三低”:即刑期規定低、罰金數額低、量刑結果低。而在國外,此類案件則處罰較重,最嚴重的會達到終身監禁。
采用威脅航班安全達到自己目的的理由五花八門,造成的后果及相應處罰不盡相同。記者梳理了幾起案件,處罰最重的是刑拘。清華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資深律師唐新紅認為,出現那么多的威脅航班安全事件,主要是因為人們對“說謊”的法律代價不了解。
唐新紅說,虛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只要是符合產生嚴重社會危害性,有刑法當罰性就適用刑法。但刑法中有關量刑裁定的維度很大。“什么叫造成嚴重后果,并沒有明確說虛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具體的內容。”
唐新紅建議,在航空法中可以采取例舉的方式,把“適用虛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造成的后果程度進一步明確。”他舉例說,熊毅案中,因為他的一句話,航班迫降后給旅客帶來影響,也給航空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同時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這其中造成航班返航、迫降、停飛等結果,就可以列明。
新京報記者 郭超 安穎 李寧
(原標題:深航“詐彈”案檢方建議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