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理發店的三名員工強拉硬拽將顧客帶進店,并以威脅的手段強迫顧客接受理發服務以收取高額剪發費用。
近日,昌平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理發店三名員工9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元。
被告人攬生意可獲提成
案發前,三名被告人都是昌平區東小口鎮北方明珠大廈楓林美發設計中心的員工。其中,28歲初中文化的胡某是副店長,負責給客人剪發以及店里的日常管理,21歲的趙某是該店的發型設計師,主要負責為客人設計發型、提供理發服務,22歲初中文化的陳某是該店的助理,主要負責日常拉客和發放宣傳單。
現有證據顯示,他們一般作案時,先由助理陳某在商廈內以免費洗頭、設計發型為由招攬顧客。看到客人猶豫,陳某便半推半就地拉客人進店并為其洗頭。洗完頭,陳某將客人交給理發師趙某,進行講解發型設計、剪發、燙發等。當結賬時,遇到顧客不愿意支付高額理發費用,陳某等人便對顧客進行言語威脅迫使對方交納高額理發費或辦理會員卡后才可離開。如顧客未帶夠錢,胡某等人還和顧客一起到商廈外的自動取款機取款。事后,胡某、趙某、陳某等3人可以得到20%-30%的提成。
被害人損失已追回
“我們會和顧客套近乎,讓顧客喪失警惕,然后悄悄地給顧客提供服務。這時候,顧客通常以為是免費的,但實際已經收費了。”3被告人供述稱,他們選擇的顧客多為年輕女性。
昌平法院審理查明,從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三名被告人在該店內共同配合,以威脅、強迫交易的形式拉顧客到店內剪發消費,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但鑒于三被告人自愿認罪,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并已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收購公司、企業股份、債權或者其他資產以及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