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富心振
晨報訊 市民姜小姐出行旅游,在購買機票時,一時大意出現了重復訂票,事后她要求退多余機票時與航空公司發生爭議,交涉未果,最終一紙訴狀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浦東新區對這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航空公司須按未使用機票票價的80%退費3120元。
去年夏天,因姜小姐丈夫的單位組織去云南麗江旅游,家屬可以同行,故姜小姐于2011年8月10日,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了9月7日虹橋到麗江的機票及9月11日麗江到上海的機票,金額是3800元(含稅費400元)。而在該年8月15日,公司也為姜小姐預訂了此次航程的機票,金額是4750元(含稅費400元)。
2011年9月7日、11日,姜小姐在機場辦理登機牌時,航空公司均使用了8月15日訂購的高價位上海至麗江的往返機票辦理了登機手續。姜小姐后來得知上述情況后,曾要求航空公司辦理退票手續,而航空公司以未使用的機票是低價折扣機票為由拒絕全額退票,姜小姐為此訴至法院。
原告姜小姐訴稱,因發生重大誤解,在航空公司處重復訂購了機票。航空公司在自己不知情、也未說明存在重復訂票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訂價較高的機票為她辦理了往返機票的登機手續。故起訴要求判令航空公司為自己辦理2011年8月15日訂購機票的退票手續并支付退票款4750元。
航空公司辯稱,公司在訂票環節沒有過失,姜小姐重復訂票的行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在辦理登機過程中也不存在過失,工作人員曾告知其重復訂票及艙位等級,姜小姐自愿選擇使用高價位機票。現在姜小姐要求給予其高價位機票全額退票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故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按照相關行業規定和慣例,購票人有退票解除合同的權利,出票人也有收取退票費用的權利。然而,合同的解除應公平合理,以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為前提。
鑒于原告重復購買機票,存在一定的過錯,其退票行為必然會增加被告的經營成本支出及對被告的正常經營帶來影響,因此,原告要求全額退款,有損被告利益,難以支持。
被告作為承運人一方,在原告重復訂票時未善意提醒,亦存在不當之處,現被告同意按照原告未使用機票票價的20%收取退票費,返還原告80%的費用,已經能彌補其未盡善意提醒義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對雙方都比較公平合理,故予以照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