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為不舉證承擔后果 賠80%服務費
如今,居民小區旁、購物中心里,形形色色的美容院上街招攬生意,宣傳一些美容手術的特效,有些消費者術后才發現,美容院甚至無醫療美容手術資質。崔女士就是一個這樣的消費者,她在手術沒有達到宣傳所稱效果后,將美容中心告至法院,但因術前沒簽合同,美容中心竟否認做過醫療手術。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法院認為美容中心比崔女士更有便利舉證卻不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而消費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要分擔一定責任,最終判決美容中心退還80%服務費。
消費者術后覺受騙
年過四旬的崔女士一日閑逛,遇到一家美容中心發放宣傳單,其中祛眼袋儀與溶脂治療儀的宣傳效果讓她心動不已。于是,她交了近4萬元服務費,接受了祛眼袋與溶脂服務。之后她發覺,術后不僅沒有當初宣傳的效果,手術部位還出現疼痛等不適反應。后經人提醒,崔女士恍然大悟:自己接受的是醫療美容,而該美容中心并無醫療美容資質,雙方也未簽訂書面服務合同。于是,崔女士將該美容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醫療服務合同無效,全額退還近4萬元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美容中心未能舉證
在法庭上,美容中心辯稱,該公司僅向崔女士提供普通生活美容服務,并沒有做過醫療美容手術。現崔女士已接受了相應的服務,無權要求全額退費,精神損失更無從談起。
雙方沒簽合同,美容院又否認做過該手術,怎么辦?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容中心作為主動提供服務方,其實際控制并保管提供服務所使用儀器設備,較之被動接受服務的崔女士更有條件、有便利舉證證明所使用儀器的具體情況與工作原理,但美容中心并未提交此方面任何證據。崔女士提出服務過程中有術前行麻藥、術中無疼痛感、有溶脂槍與溶脂針侵入皮下組織個體感受,美容中心亦未提交證據對此反駁,因此應承擔消極不舉證的不利后果。
海淀法院的吳晶晶法官認為,崔女士的目的是達到預期治療效果,美容中心既收費就應提供對價服務,包括如實告知治療效果、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的差距、采集崔女士接受治療前后相應身體部位基本信息等,以便崔女士做出是否接受服務的決定,以及在治療后查證服務效果。但美容中心未采集崔女士接受治療前相關身體部位情況,而崔女士提供了治療后眼袋與身體贅肉情況的照片,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院認定美容中心舉證不能,對崔女士關于治療無效的主張予以采信。
違法美容被判退費
據吳晶晶法官介紹,根據我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
而這家美容中心未取得相應醫療美容資質,私設手術臺,違法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收取高額服務費用,卻無法全面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義務,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應屬無效,美容中心應承擔合同無效的相應賠償責任。
聽信宣傳也要擔責
同時,法院考慮崔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盲目聽信美容中心的宣傳,自愿消費,亦應分擔一定的責任,最終判決美容中心退還80%服務費。另外,因崔女士主張合同之訴,而精神損害撫慰金超出審理范圍,故法院駁回了崔女士的訴訟請求。
美容中心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吳晶晶法官提醒愛美的女士們,在接受溶脂、吸脂、拉雙眼皮等醫療美容手術前,首先應了解服務機構有無醫療美容資質,并核查手術實施人員有無“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醫療美容主診醫生執業資格證”這三證。其次,術前應詳細了解手術風險、使用儀器設備、手術原理等情況,并就手術效果、效果參照標準以及違約責任承擔等情況,與美容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最后,一定要保存好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票據、憑證,如交費收據、銀行轉賬憑單等。本報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