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福記“添加門” 背后的尷尬
法院判決企業喊冤 下架食品重又上架 消費者該何去何從———
作者:張倩
因為在超市購買的三款食品里發現國家禁止添加的抗氧化劑,消費者將著名食品企業徐福記告上了法庭。日前深圳福田區法院一審判決徐福記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必須對消費者作出賠償。
此事一經曝光,立即引發輿論關注。徐福記公司迅即發表聲明,稱涉案產品中的抗氧化劑都是由原料中的花生仁和棕櫚油帶入,而國家是允許在油脂中使用抗氧化劑的。為自證清白,徐福記還公布了一份來自廣東質監部門的檢測報告,以佐證其添加劑為原料自帶說法成立。
在對涉案產品的處置上,出現了一種尷尬現象:在全國多地部分超市對徐福記產品下架之后,也有超市因判決僅是一審結果采取觀望態度,而徐福記方面則堅稱產品質量安全可靠,不會下架和召回。
舉報者的發現
衛生部[2012]2139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明確糕點和糖果不在TBHQ使用范圍之內
讓“徐福記”卷入添加劑風波的,是“TBHQ”和“BHT”。這兩種低毒添加劑,前者的化學名稱是“特丁基對苯二酚”,后者叫“二丁基羥基甲苯”,均是能防止或延緩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變質,提高食品穩定性的物質,屬于食品添加劑中的抗氧化劑,對包括植物油在內的油脂有防腐作用。
按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11規定,“TBHQ”可用于烘炒堅果制品、脂肪等油制品、方便米面及餅干、魚肉制品及油炸食品中,最大使用量0.2g/kg。但不能在糕點、糖果類食品中添加。
發現并拿到徐福記涉嫌在食品中“違法”添加“TBHQ”證據的,是深圳市民陳書偉。
據陳書偉介紹,今年年中他到湖南長沙,當地一位黃姓熱心投訴人告知,徐福記系列產品標簽標注TBHQ,未配以中文,更沒有使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回到深圳后,陳書偉立即購貨并送檢。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編號WT121023439《檢驗報告》,證明了徐福記產品標簽標注TBHQ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2011規定。
進一步研究后陳發現,徐福記在其包餡酥類食品(如鳳梨酥、蘋果酥)和沙琪瑪類食品(如芝麻香酥沙琪瑪)包裝,及各種散裝的酥心糖如落花生酥心糖上,均標注“配料:食品添加劑(……TBHQ)”。
他推測徐福記上述三種食品添加TBHQ可能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即通俗的非法食品添加劑。
陳書偉于是向國家衛生部申請相關信息公開。在衛生部的“衛政申復[2012]2139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明確糕點和糖果不在TBHQ使用范圍之內。陳據此認為,上述三種糕點、糖果類食品“違法”添加的結論是正確的。
除了獲得暴露大企業不良行徑的滿足感,陳書偉并不掩飾其獲取舉報獎勵的動機!拔矣嬎懔艘幌,徐福記每個月在深圳的銷售額大約是800萬元,行政處罰是近兩年,十倍銷售量的罰款額,獎勵是罰款額的10%以下,24個月,這個數目是多少呢?”
2012年9月份,陳書偉先對深圳商家取證并同時向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舉報,并繼續搜集徐福記產品的“違法”證據,同時在網上披露徐福記添加TBHQ等行為。
消費者勝訴的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涉案產品中的食品添加劑TBHQ、BHT系原料帶入
當消費者張志華對徐福記提起訴訟時,陳書偉當仁不讓地做了他的代理人。
11月21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張志華勝訴,售賣涉案產品的家樂福公司退回原告貨款17.8元并賠償原告17.8元,共計35.6元,生產商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這份“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24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徐福記生產的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瑪、落花生酥心糖在食品產品標簽上標注的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劑特丁基對苯二酚(TBHQ)、二丁基羥基甲苯(BHT),而根據國家標準GB2760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TBHQ和BHT這兩種食品添加劑不能添加到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上述涉案產品屬于糕點類食品和酥質類糖果食品,因此不合格,徐福記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賠償。
徐福記辯稱涉案產品中的TBHQ、BHT是原料帶入,但法院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涉案產品中的食品添加劑TBHQ、BHT系原料帶入。且即使涉案產品中的添加劑確系原料帶入,徐福記將其在標簽上添加TBHQ、BHT標注與事實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標簽、說明書所載明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
徐福記的辯白
一審判決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因此認定徐福記產品違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劑
12月中旬,有媒體披露了此案的相關內容,引發輿論關注,不少超市宣布將這三款食品下架。
12月12日,徐福記生產廠家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聲明,稱“徐福記絕無違法添加抗氧化劑”。
該聲明表示,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正式文件證明沙琪瑪、酥心糖、糕點產品配料表中TBHQ、BHT均由原料帶入,根本不涉及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的問題。徐福記涉案產品經檢測結果評價均為“合格”,產品標簽同樣不存在問題。
徐福記方面認為,一審判決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因此認定徐福記產品違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劑。并表示“一審法院對于案件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他們將依法提起上訴。
同一天,該官網還發布了《關于酥心糖、沙琪瑪、包餡酥產品中食品添加劑(TBHQ、 BHT)》一文對聲明予以詳細解釋。
12月13日,徐福記邀請珠三角媒體至東莞總部,就“違禁添加劑事件”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司方面還邀請了長江學者、華南理工大學輕工食品學院副院長趙謀明,向媒體和社會公眾介紹抗氧化劑TBHQ及BHT。
據媒體報道,主持會議的徐福記集團副總裁胡嘉遜強調,之所以在食品包裝袋上標識“抗氧化劑”,是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這些抗氧化劑實際上都是可以使用的,沒想到“好心沒有好報”。
胡嘉遜堅持表示,產品沒有問題,不會在超市下架。對于市場上部分超市已經下架了涉事三款產品,胡嘉遜表示,將和超市溝通重新上架!叭绻M者對于徐福記的產品質量仍然有質疑,可以憑小票辦理退貨!
趙謀明表示,TBHQ和BHT是廣泛應用于我國食用油脂的抗氧化劑,在我國使用油料進行加工的產品中,幾乎都會帶入這種抗氧化劑。但一般帶入的量極少,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12月15日,徐福記在其官方網站上貼出《致徐福記消費者及社會大眾的公開信》,對于該事件“為廣大消費者與社會大眾帶來相關疑慮或擔憂”致上最誠摯的歉意,并再次保證徐福記所有的產品“質量合格、安全無慮”。
徐福記強調,涉案的沙琪瑪、酥心糖、糕點產品配料表中TBHQ、BHT均由原料帶入,其中芒果酥以及芝麻香酥沙琪瑪中的TBHQ、BHT是原料食用油帶入,而落花生酥心糖中的TBHQ則為花生仁原料中帶入,均非人為添加,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的帶入原則。
被下架與恢復上架的產品
考慮此案是一審判決,鑒于徐福記還在上訴,(部分)超市暫時未采取措施
徐福記一審敗訴的消息于12月12日傳出后,包括北京、廣東等多地部分超市開始下架涉案產品。
北京物美超市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已獲悉徐福記三款產品存安全風險一事,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消費的利益,暫時對涉事產品采取臨時下架措施。物美旗下的物美超市、美廉美等各家門店均已收到下架通知。
但因是一審判決結果,超市對涉案產品的態度并不一致。
華堂超市對外事務的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商品質量控制部也已獲悉此事并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因為考慮此案是一審判決,鑒于徐福記還在上訴,超市暫時未采取措施。家樂福北方區方面的態度是,其內部也在排查涉事批次的徐福記產品,等待總部的進一步通知。
12月18日,在深圳國貿的天虹超市,記者發現多種涉訴的徐福記產品仍在銷售——這家超市正是舉報人陳書偉最早購買到涉訴產品的地方。在百米之隔的沃爾瑪超市,記者也發現了相關產品。
與徐福記認為下架沒有法律依據的強硬態度不同,一旦發現記者拍照或在徐福記柜臺前止步交流,各店銷售人員都很敏感,沒證據就否認,有證據就辯解。
12月20日,在東莞市的天虹超市,記者拿著涉訴產品去投訴,服務臺的高小姐和莫先生告訴記者,他們此前是把產品下了架的,因為接到了總部的下架通知。
“那一星期后是誰讓放回貨架的呢?”記者問!靶旄S浺呀洷幌辞辶,新聞已播出它們無質量問題,您可放心食用!备吲窟@樣解釋。
針對“復架是出自沃爾瑪總部的決定還是受徐福記的驅使,甚或是店里自己意愿”的疑問,高、莫二人表示要請示后作答。
有意思的是,記者購買相關產品后每投訴一處,店方皆立即主動給予退貨。而一般情況下,食品一經購買按規定是不能退貨的。
在徐福記最正宗的“原產地”東莞市的沃爾瑪里,在糕點貨柜上,記者發現被法院判決敗訴的徐福記沙琪瑪,因不肯下架,“TBHQ”字樣赫然其上;有意思的是,與其毗鄰的一家四川食品公司生產的蜂蜜味沙琪瑪,卻在背面的配料欄中用不干膠條對“抗氧化劑”的字樣進行了覆蓋。
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質量沒問題僅標簽不合格的食品,也須立即下架進行處理。該銷毀還是能補救,要依具體問題而定。問題不嚴重的,一般是給當地經銷商專款;或更換包裝,或遮蓋涂改。陳書偉說:“這筆費用就是糾錯成本,是你該花的錢。”
記者昨天在北京一家超市購買到了徐福記沙琪瑪,其配料一欄里,標注的是“食用棕櫚油(含特丁基對苯二酚)”。
商業機密與公共利益
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以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徐福記備案配料信息
徐福記被控非法添加后,堅稱“內容物未進行人工添加,屬于原料自帶”。為11月5日的庭審辯詞做佐證的,是東莞市質監局提供的三份檢驗報告。
陳書偉向記者提供了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2年10月12日(2012)第98號《政府信息公開復函》,稱食品配料必須備案。東莞市質監局沒有提供配料備案的原始檔案,無法證明其所主張,充其量只能證明去檢查時沒有發現徐福記添加TBHQ,因為“檢查的時間并不是我們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
那么徐福記自證清白的最核心證據——當初給相關監管方的食品配料備案報表呢?據陳書偉介紹,一審開庭時,審判長多次要求徐福記向法庭提供該報表,對方的回答是會泄露“商業秘密”。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會員、一直跟蹤此案研究的的著名律師張紅云認為,徐福記一審敗訴的關鍵,是緣于原告購買的產品標識中的特丁基對苯二酚(TBHQ)、二丁基羥基甲苯(BHT),是否真屬徐福記自己所稱的原料帶入,徐福記應提供出更詳細的生產過程的證據來完成舉證責任。退一萬步講,即使徐福記的添加劑由原料帶入,徐福記也應對帶入是否符合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為弄清徐福記食品上的TBHQ是原料帶入還是非法添加,除了一直堅持要徐福記主動公開該份配料備案材料,陳書偉還向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公開該信息。
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號《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以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徐福記備案配料信息。
其后,廣東省質監局受理了他于2012年12月11日要求撤銷東莞質監局的行政復議申請;其理由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產品配料已公開在所銷售的產品上,并不符合商業秘密特征;申請人只是想查看備案與標簽是否一致;食品配料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申請人有權獲悉該食品安全信息。
12月21日,記者來到東莞市質量監督局,希望有關部門出具備案材料。該局辦公室副主任李智勇先讓記者列出采訪提綱,后以采訪需要“先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并安排采訪事宜”的程序為由婉拒了采訪。
針對深圳市市場監督局在檢測中,把GB7718和GB2760檢驗標準換成依GB/T22475-2008《沙琪瑪》檢測,沒有履行復檢程序等違法違規行為,陳書偉又于2012年12月9日向深圳市監察局提出舉報,要求追責。
陳書偉說,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采訪結束時,陳書偉接到了深圳市監察局信訪舉報室的手機短信:“尊敬的陳書偉同志,您向我局反映的問題。一件我們已轉調查部門核實,另一件作為交辦件進行辦理;現予以程序性回復!
看完短信,陳書偉苦笑道:“我連相關法規都配上了,卻遲遲不見實質性動靜。看來得習慣在程序上兜圈子。”
■文并攝/本報記者 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