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杰吳靜王晶晶
2012年11月,楊定蘭拿著一張公司出具的6000元支票前往銀行取錢。“我將支票遞到銀行柜員手里,對方卻又把支票退回來,說取不了錢,需要支付密碼器。”楊定蘭說,柜員讓他花137元買個支付密碼器。隨后,他去購買了支付密碼器。
事后楊定蘭得知,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明文規定,支付密碼器的購買堅持存款人自愿原則。他決定向法院起訴銀行強制銷售,并索賠交通費用、誤工損失費用共400元。楊定蘭說,自己如此較真并非為了這點錢,而是對銀行的態度不滿,“心里憋著一口氣”。
庭審期間,法官詢問銀行代理人:“客戶拿支票去銀行取現金是否必須辦理支付密碼器?”銀行代理人稱:“那不一定,我們按照上面的要求在推廣,也是從客戶資金安全角度考慮。”法庭上,銀行表示了歉意,“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可能給你造成了麻煩,我們真心道歉。”
面對銀行“示好”,楊定蘭態度堅決:“不辦理支付密碼器,你們就不讓取錢,這不是強制是什么?”他還表示,資金安全應由銀行提供,不應轉嫁給消費者。
法官表示,此案涉及金額很小,建議原被告雙方調解結案。楊定蘭堅持讓銀行承認“強制銷售”才同意和解。對此,法官決定采用背對背的調解方法,分別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銀行賠償楊定蘭交通費用、誤工損失費用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