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問題豬肉”案暴露病害動物尸體處理與監管有漏洞
●農業部門稱要與養殖戶簽責任書并加強監督
本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黃志慶)一頭“死豬”,背后竟隱藏著層層“產業鏈”,生豬養殖戶、私宰戶、加工者、銷售員等都可以從這里面分一杯羹,每個環節都可以實現盈利。
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詳情。犯罪團伙最終被一鍋端,8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2萬至20萬元罰金。
警方當場查獲“病毒豬”
經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李某明、李某福分別到鶴山市龍口鎮、古勞鎮、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等地的多間養豬場,收購病死豬,然后以每斤1.2元至3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梁某棠、“阿慶”、陳某強(后兩人另案處理)等人。
去年4月11日下午,梁某方在高明區楊和鎮其經營的養豬場將一頭病死豬銷售給李某福。當日20時許,李某明、李某福駕駛貨車載著梁某志、劉某章(另案處理)等人把從豬場收得的六頭死豬運至江門鶴山市龍口鎮,準備銷售給被告人梁某棠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公安機關深挖擴線后,一舉抓獲該犯罪團伙成員8人。經廣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梁某方售出的死豬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普通株和變異株病毒。
“產業鏈”環環緊扣牟利
警方在摸查后發現該團伙初步形成了從出售病死豬(生豬養殖戶)→私宰(一級收購商)→加工(二級收購商)→銷售(集貿市場或餐飲企業)“一條龍”產業鏈式的犯罪網絡。
在這個“產業鏈條”中,梁某方屬于第一層的“生豬養殖戶”,李某明、李某福則屬于第二層的“一級收購商”。梁某棠也屬于“一級收購商”,他從李某明、李某福那里將病死的豬收購后進行屠宰,以每斤4.5元至4.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宋某全、李某芝、黃某華、呂某銘(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額達6萬余元。
宋某全、李某芝、黃某華在此過程中,既是充當“加工”一環,又有“銷售”功能。
宋某全、李某芝將從梁某棠處收購的7000斤病死豬肉制成臘肉、香腸或者將部分豬肉碎塊調味后,以每斤8至12元的價格銷售到市面上;黃某華將其從梁某棠處收購的5200斤病死豬肉以每斤5元至5.5元的價格出售給程某仔,程某仔則將病死豬肉制作肉丸出售。之后程某仔在其經營的蘇仔肉制品店將病死豬與正常豬肉混合后加工制成肉丸以每斤7.5元的價格銷售到市面上,銷售金額達40萬元。
有關部門應加強源頭治理
司法建議:
有關部門應加強源頭治理
據了解,佛山兩級法院近兩年審理涉及“問題豬肉”的案件僅兩宗,涉案“問題豬肉”均沒有流向學校食堂。
不過,佛山中院刑二庭副庭長路紅青同時指出,“問題豬肉”案件的偶然發生,說明佛山對于病害動物尸體的規定處理和監督工作仍有漏洞,例如很多養殖戶對于病死的動物,并沒有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管機構報告、為圖方便而將病死動物尸體低價轉賣給非法牟利者等。
為加強源頭治理,佛山中院向農業主管部門提出了三項建議: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及時向群眾宣傳相關知識,提高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主動提供上門檢疫服務,把好病害動物的處理關口;鼓勵群眾及時舉報,發揮群防群治積極作用。
部門回應:
與養殖戶簽責任書并加強監督
昨日,佛山中院向媒體通報,該項司法建議已獲農業部門的積極回應。農業部門表示,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病害動物尸體處理與監管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實施動物防疫記錄制度,與養殖戶、屠宰企業等簽訂防疫責任書;
二是要求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強巡查,在疫病高發季節實行動物疫情零報告制度;
三是主動檢疫,要求各級動物檢疫人員深入養殖戶開展檢疫工作,并聯合市財政局制訂出臺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引導和鼓勵養殖戶主動申報檢疫;
四是加強監督,聯合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嚴防病死動物尸體及染疫動物產品上市流通,并公布動物疫情舉報電話,隨時接受群眾反映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