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內五次被衛生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東城衛生局表示“法律法規存漏洞”,受到業內人士質疑
據新華社電 近日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北京同濟醫院曾在三年間五次因違法廣告受到查處,卻把查處當成“耳旁風”,屢查屢犯。
1月30日,北京同濟醫院曾被曝光涉嫌通過虛假宣傳“釣魚上鉤”、欺騙就醫者巨額費用等。
涉嫌違規廣告宣傳勢頭不減
記者發現,北京同濟醫院成立五年多時間里,2008年至2010年,因違規發布醫療廣告,曾四次被北京市東城區衛生局給予“警告”行政處罰。2008年3月,曾被北京市衛生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被責令一年內不得發布醫療廣告。然而,在接受調查的同一時段,該院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宣傳仍勢頭不減。
今年1月,記者看到,在北京同濟醫院走廊、電梯口顯示屏上都在不間斷播放的中央媒體專訪該院專家的電視畫面。醫院官網還展示著2012年底以來,在首都某知名媒體連續刊登的兩篇文章。“報道”文后,寫明了北京同濟醫院的地址、電話。
業內人士指衛生部門“避重就輕”
北京同濟醫院為何不怕處罰?記者發現,北京市東城區衛生監管部門對該院的四次查處都僅僅是“警告”。
東城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解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雖對違規廣告設定了警告、吊銷有關診療科目、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但這個管理辦法只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的部門規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卻只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無“吊銷”等重罰要求。規章得不到法律支持,致衛生行政部門對違規發布醫療廣告的機構,一般只能“警告”。
東城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表示:“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漏洞。”
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秘書長李業順認為,《廣告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廣告法》明確規定,對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的,“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虛假廣告的行為最高可處以20萬元罰款。
“東城區衛生監督所似乎忘記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存在,避重就輕,給自己行政不作為找"擋箭牌"。”李業順稱。
原標題 [北京同濟醫院違規廣告屢查屢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