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石院士解讀白酒塑化劑風波
本報駐京記者 孫磊
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即將實施,我國食品中污染物過量情況或將進一步得到遏制。衛生部日前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并介紹了在2005年版基礎上修訂形成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標準,這一標準將從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新標準逐項清理了以往食品標準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規定,整合修訂為鉛、鎘、汞、砷等13種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飲料、酒類等20余大類食品的限量規定,刪除了硒、鋁、氟等3項指標,共設定160余個限量指標。
食品安全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食品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去年的鉻問題膠囊,推動了食品中鉻限量的重新評估。我國是稀土生產大國,有的地方將稀土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但是大量使用會對土壤造成污染,對食品安全構成影響。因此,在標準修訂過程中,研究了稀土管理措施和限量標準。
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標準出臺后,記者采訪了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究員陳君石,他就最近熱議的白酒塑化劑風波和乳品中雙氰胺限量標準爭議做出了解答。
食品安全標準考慮國人膳食結構
1月28日,衛生部公布,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將于6月1日正式實施。
據介紹,《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前,我國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標準共有608項,包括食品衛生標準86項、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35項、食品質量標準76項、相關行業標準411項,涵蓋鉛、鎘、總汞和甲基汞、砷和無機砷、錫、鎳、鉻、亞硝酸鹽和硝酸鹽、苯并[a]芘、N-亞硝胺、多氯聯苯、3-氯-1,2-丙二醇、稀土元素、硒、鋁、氟等16種食品污染物。
新的GB2762逐項清理了以往食品標準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規定,整合修訂為鉛、鎘、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亞硝胺等13種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飲料、酒類等20余大類食品的限量規定,刪除了硒、鋁、氟等3項指標,共設定160余個限量指標,基本滿足我國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適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需要。新的GB2762標準不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質限量指標。
新標準重新規定了食品中鉻限量指標和稀土限量指標等。衛生部監督局食品安全標準處處長張旭東介紹,去年發生了鉻問題膠囊事件,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重新評估了食品中鉻限量指標。另外,稀土指標也發生了變化。我國是稀土生產大國,也是使用大國,有的地方將稀土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使用。少量稀土有利于植物生長,但是大量使用會對土壤造成污染,對食品安全構成影響。因此,在標準修訂過程中,研究了稀土管理措施和限量。
我國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與其他國家標準有所不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首席專家吳永寧解釋說,我國制定污染物標準時,污染物總耐受量是采納的國際數據,而中國人膳食結構和國外不一樣,中國人通過食物攝入污染物的量也與國外不同。因此,污染物的限量標準不會完全與國際標準相同。例如,大米中的鎘限量,國際標準是0.4毫克/千克,我國標準是0.2毫克/千克。我國對大米鎘限量的爭論持續了兩年,方方面面有很多不同意見,最后還是維持0.2毫克/千克,比國際標準嚴格。這是根據我國居民膳食中大米鎘的風險評估結果來制定的,通俗來講就是因為中國人食用的大米比外國人多。
拿我國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污染物通用標準、歐盟標準比較,可以發現我國標準中限量值的數量比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國規定了無機砷,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規定的是總砷。目前,國際上正在由中國牽頭組成工作組,由歐盟、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參與,起草砷的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關于鉛的指標,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歐盟、澳大利亞的標準只有半頁規定,而我國是兩頁,在解決食品中鉛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國走在國際前列。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標準出臺之際,記者采訪了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究員陳君石,他就最近熱議的白酒塑化劑風波和乳品中雙氰胺限量標準爭議做出了解答。
專訪1
“有關食品的標準也適用于白酒”
燕趙都市報:去年年底,白酒中的塑化劑問題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如何管理白酒中的塑化劑已成了消費者、政府、企業關心的重要問題。有聲音要求制定白酒中塑化劑的標準,以利于白酒中塑化劑的管理,這個問題您怎樣看?
陳君石:首先,應該明確白酒屬于食品,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有關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的標準和管理規定都適用于白酒。其次,我認為現有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中已有若干關于鄰苯二甲酸酯類的標準和規定。其中一個主要的標準是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其中包含對7種常見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包裝材料添加劑中的一類)的使用量和遷移量的限制要求。
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發生后,衛生部公布了第6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衛生部2011年第16號公告),即所謂的黑名單,其中包括1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緊接著,衛生部發布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文件,公布了食品、食品添加劑中三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DEHP、DBP、DINP)的最大殘留量,其目的是給監管部門監督執法和企業自身排查提供依據;此監管規定不是國家標準,但是如果發現超過了這幾個規定的量值,就需要進一步排查是否有食品中人為違法添加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的行為,如果排除了人為違法添加,則應該尋找原因和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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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中不允許人為添加塑化劑”
燕趙都市報:這些國家標準主要是關于塑料食品包裝材料中塑化劑的,能夠適用于白酒中塑化劑的監管嗎?
陳君石:我充分理解現在公眾對于白酒的關注。我愿意再強調一次:白酒屬于食品,有關食品的標準和規定也適用于白酒。因此,根據上面的那些標準,白酒中不允許人為添加塑化劑;而且如果發現白酒中DEHP、DBP、DINP含量超過衛生部[2011]551號文件中的限量值,這在排除人為添加的前提下,企業要尋找原因和整改。
此外,對于白酒生產企業,還有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和GB8951-88《白酒廠衛生規范》標準。這些都是政府監管部門對白酒安全性的執法依據和白酒生產企業應遵循的標準。
應該說我國現有的各項標準和規定足以覆蓋最近發生的白酒塑化劑的問題,可以保障白酒產品的安全性。在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層面,不大可能一種酒一個標準,一條魚一個標準。當然,這是一般的道理。如果政府認為在當前形勢下,需要有一個更具體的執法手段來監管白酒中的塑化劑含量,制定一個臨時監管限量值或行動水平,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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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氰胺在乳品中污染水平很低”
燕趙都市報:最近因新西蘭產奶粉中殘留雙氰胺問題,有呼聲要求制定食品中雙氰胺標準。制定食品中污染物標準的問題是一個方方面面都關心的問題,最近我國也頒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您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陳君石:在出現某些食品風波時,人們的習慣性思維就是指責政府沒有標準。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化學物質少說也有10萬多種,如果每個食品均制定每種化學物質限量標準先別說不可能,即使都制定了標準,并實施監督檢驗,不但無故增加消費者的經濟負擔,而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也不堪重負。為此,國際上和我國都是通過風險評估對高風險的食品中化學物質采取管理措施,包括制定限量標準。
燕趙都市報:那什么情況下,政府才會制定食品中化學物質的限量標準?
陳君石:前面說了要考慮現實可能性,但是是否有必要制定乳品中雙氰胺的標準呢?食品中存在的眾多化學物質有3個主要來源,其中用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來以次充好,這屬于嚴厲打擊的對象(如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等)。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毒性危害較大或大的化學物質,一般都會制定限量值,除非是在食品中的污染量很低,健康風險很低,如用木料燒烤的畜禽肉中的致癌物多環芳烴。而對于毒性小,同時在食品中污染量低的化學物質,不會制定限量值。對于兩者之間的那些中等毒性化學物質,主要看他們在食品中的可能污染量和被污染食品的消費量,即健康風險。如果健康風險較高,會制定限量標準,反之則不會制定標準。衛生部最近頒布的將于2013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GB2762-2012)就是按照這些原則制定和出臺的。
在當前新西蘭奶粉雙氰胺事件中,輿情方面對制定食品特別是乳品中雙氰胺限量標準的呼聲甚高。但是,如果根據上述的原則和國際游戲規則,顯然不夠條件。
因為,雙氰胺進入乳品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氨肥流失造成硝酸鹽污染環境而噴灑在牧草上,奶牛吃了牧草后造成的。雙氰胺在乳品中污染水平很低,在百萬分之一(1毫克/公斤)以下,而同時雙氰胺的毒性又很低,因此,健康風險相當低,不需通過制訂標準來監管。
這與2008年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有本質上的不同。三聚氰胺盡管毒性也不高,但是由于是有意非法添加,在嬰幼兒配方乳品中含量很高,對嬰幼兒的健康風險很大。因此,盡管該事件是人為的事故,不是經常發生的污染事件,國際上和我國也都先后制定了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標準。雙氰胺與三聚氰胺在字面上確實有點相像,但兩者對于消費者的健康風險大相徑庭,不應該拿來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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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認的監管模式是過程監管”
燕趙都市報:那么,沒有國家標準作為衡量的尺度,是否就無法監管,難以判定食品是否合格了呢?
陳君石:這是當前在我國存在的一個相當普遍的誤區。國際公認的監管模式是著重過程監管,而不是主要靠抽樣檢測,盡管檢測有時是必需的。以雙氰胺為例,主要應該是監管農業上雙氰胺的合理使用(在發現其他來源以前),必要時才采樣檢測。當然,這需要分段管理體制中不同監管部門的密切合作。如果對這樣風險較低的化學物質,以終端產品抽樣檢測為主來監管,則高額的檢測成本必然要轉嫁給消費者,監管部門的實驗室也會力所不及,難以持久。
當然,如果發現某種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普遍存在并經風險評估可能對特定人群產生健康危害風險時,為了控制危害,預防由此產生的健康危害風險,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行為,政府也可制定臨時監管行動值或臨時限量值,監管部門可以此為依據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追查問題產品及涉案企業,依法打擊蓄意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