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首席記者 王彬 通訊員 李子舟 丁軼鳴)深夜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發現司機陳某已達醉酒狀態,可陳某卻說一天內未飲酒。原來,陳某遵醫囑服用的舒筋活絡液酒精含量高達40%,雖然是服藥引發醉駕,但他還是無法逃避法律的制裁。近日海淀檢察院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陳某提起公訴。
案發當天,陳某晚飯后從公司開車出來。23時許,當他駕車行駛到建材城西路一個辦公樓前時撞上了隔離帶。發生交通事故后,陳某給公司同事打電話,讓他幫自己報警。警察到現場處理后,對陳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2mg/100ml,隨后醫務人員抽取陳某的靜脈血留存,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2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然而陳某卻辯稱自己一天都沒有喝酒。據他回憶,他平常很少喝酒,上一次喝酒是在一天前,喝了3兩左右的白酒,已經間隔24小時,應當不會造成體內酒精含量如此之高。陳某原本以為是因為自己患有雷諾氏綜合征,新陳代謝較慢,才能測出前一天喝的酒。然而檢察官發現,事實并不是如此。
陳某于2006年在醫院檢查時發現有雷諾氏綜合征,這種病的癥狀是手腳冰涼、部分關節變形,為了緩解癥狀,醫生給陳某開了舒筋活絡液,讓他在天冷時適當服用。案發當天中午,陳某也服用了200毫升舒筋活絡液。檢察官在陳某提供的這種藥的包裝說明上看到,這種藥的主要成分中包含白酒,并且酒精含量高達40%,已經超過大多數低度白酒的酒精含量。檢察官認為,陳某應當明知該藥物含有酒精,飲用后會受酒精影響,故其飲用藥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當予以處罰。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并不是只有喝酒后才會導致“醉酒”,服用含有乙醇的藥物同樣會使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如果在該藥品成分、服用說明或者注意事項中寫明含有乙醇,那么服用此類藥物后駕駛機動車,主觀上符合刑法意義的“明知”飲酒,如達到醉酒標準,同樣會受到刑事處罰,建議在服用此類藥物時遵從醫囑,注意查看服用說明、注意事項,避免由此引發的酒后駕車行為。
部分常見含酒精藥物
含酒精藥:藿香正氣水、云南白藥酊、十滴水、顛茄酊、橙皮酊、碘酊等酊劑;一些種類的漱口水也含有酒精。
注射液:氫化可的松注射液、尼莫地平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尼麥角林注射液、多西他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