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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服務維權
被投訴對象:
德邦物流
被投訴產品:
物流公司賠付條款
投訴線索:貨主劉先生委托德邦物流托運設備,物流公司廣州荔灣區西朗營業部將其中一件設備丟失,物流賠付最低保價2000元。但劉先生認為應全額賠付。
事件經過:廣州市荔灣區某機電產品經營部業主劉先生,3月2日向南都記者投訴,其價值4萬多元的貨物在德邦物流的托運過程中丟失。劉先生2010年10月28日托運了一臺增壓器和一臺冷卻機,從深圳通過德邦物流運至廣州市荔灣區某機電產品經營部。其貨運單上顯示,付款方式為到付106元貨運費,交貨方式為營業點自提,且保價聲明價值2000元。但2010年11月1日,該設備運至德邦物流廣州荔灣區西朗營業部后,未能及時通知收貨人前往提取貨物。事后劉先生提貨時發現,其中一臺價值43600元冷卻機丟失。德邦物流承認工作失誤致,并支付2000元作為補償,不承擔全額賠償損失43600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訴求:德邦物流賠償貨物損失43600元
◎事主說法:
設備運至德邦物流廣州荔灣區西朗營業部后,由于德邦物流工作人員失誤,將收件人聯系電話寫錯,未能及時通知提貨,且對托運貨物疏于管理,致使自己直接經濟損失43600元。
托運時考慮到貨物是一臺冷卻機,長1.7m,寬0 .5米,從其體積和重量來看,都不易丟失,且不容易破損。在德邦物流給予了最低投保處理時,自身沒有提出異議。但是,這并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調取錄像時也顯示了貨品確實進倉,但是查不出何時被誰取走。這是德邦物流監管失責。這一損失應由德邦物流承擔全額賠償。
◎當事方:德邦物流品牌公關部徐先生
經調查核實,此貨與發貨人在運單協議中約定保價2000元,丟貨一件,依照保價約定,按照最高賠付金額賠付客戶2000元。相關法律依據有《合同法》第312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以及《郵政法》第47條:“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發現貨物丟失后,及時聯系廣州運轉中心、深圳運轉中心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找貨,最終找貨未果,于是第一時間與客戶商談理賠事宜。調查顯示,接件員并不知道要托運的貨品價值有多高,而且也確實提醒過托運人應該按照貨品實際價值來支付保金。
◎第三方:人保財險[微博]廣東省分公司相關專家
通常,不管是去郵局寄郵件還是物流公司辦托運,投保有保價運輸和貨物保險兩種。而實際上,郵局、快遞、物流公司的保價并不是商業保險意義上的保險。保價其實是托運人除按規定繳納運費外,還應按照其聲明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繳納保值附加費。
而物流保險是承保物流貨物在運輸、儲存、加工包裝、配送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費用。一旦發生貨物損失,在符合保險賠付范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兩者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物流保險屬于風險轉嫁,貨物保價則屬于風險自留。此外,兩者所“保”風險的范圍不同,物流保險還包括物流貨物保險,其承保的風險還可以包括第三人侵權行為、不可抗力等導致的損失。
采寫:南都記者 劉國珍
實習生 石雪 王玨
律師說法
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張揚律師:
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本案中運輸合同關系成立,物流公司并未按照約定將貨物送至目的地而將貨物丟失,應該進行賠償。
對于物流公司應該賠付的數額以及賠付依據,若失主希望物流公司對損失的貨物進行全額賠付,必須要證明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但因為快遞單據上并沒有寫明運輸貨物價值,而僅是簡單地寫了物品名稱,若失主起訴,極可能因無法證明貨物實際價值而敗訴。
建議大家在日后郵寄貴重物品時,必須要充分考慮物品的價值,作出適當的投保,若物流公司限制客戶的投保聲明數額,則應當在快遞單上盡可能地詳細記載郵寄的物品、物品型號以及物品的價值,當貨物丟失的時候,失主可以憑借底單的記載,加上其他輔助的證據向物流公司索賠。
廣東格林律師所劉健一律師
德邦物流若因自身過錯丟失貨物,劉先生是有權對德邦物流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但若劉先生購買的8元貨運保價并非他的真實意思,是德邦物流在沒有征得托運人同意的情況下由系統默認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德邦物流違背劉先生的真實意愿而做出的保價是應該被撤銷的,該批貨物屬于非保價運輸。本案貨物在德邦物流的貨場丟失,顯然被告對此存在重大過失。德邦物流單方制訂的格式條款,僅按運費的3倍限額賠償貨物的損失,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禁止性規定。該條款屬霸王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因此,按《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或市場價格賠償。劉先生有權要求德邦物流按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