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香腸過期買了15包,告到法院獲賠5586元
法院認為購買動機不影響維權,關鍵看質量是否合格
故意購買問題食品 也能獲10倍賠償
3月13日《揚子晚報》報道:看到超市貨架上的玉米香腸已過保質期,南京孫先生一下子買了15包,直奔服務臺要求10倍賠償。超市認為是“知假買假”,拒絕十倍賠償。這樣的糾紛近年來屢見不鮮!爸儋I假”者能像普通消費者一樣受《食品安全法》保護嗎?3·15前夕,南京江寧法院一紙判決作出肯定答復。該法院認為,購買動機不影響維權,能不能獲賠關鍵看食品質量合不合格。最終,超市被判賠償孫先生5586元。 2012年5月1日,孫先生在江寧某超市花558.6元購買了15包“玉兔牌”香腸。付款后,他來到服務臺,表示已過保質期,要求超市給予10倍賠償。超市感覺蹊蹺,便調取了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孫先生在貨架旁翻了半天,幾乎每一包都細細看了包裝,付款后就直奔服務臺了。超市認為這是明顯的“知假買假”行為,拒絕10倍賠償。孫先生不服,于是告到法院。
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知假買假者算不算普通消費者?能不能依據《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賠償?
在超市看來,知假買假者肯定不是消費者,因為其購物的意圖不是消費而是索賠。
孫先生則為自己辯護說,《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勵消費者維權以及懲罰不法經營者,自己購買問題食品進而主張賠償,行使一個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有何不可呢?
江寧法院審理認為,不能以購物動機來否認知假買假者的消費者身份,因為消費者本質上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概念,只要在市場內購買商品,購買目的不是為了轉手賣掉,就可以認定為消費者。本案中,孫先生的身份是消費者無疑。被告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孫先生作為消費者,完全有權依法索要10倍賠償。據此,江寧法院判決被告超市以15包香腸的價款為基數,乘以10,賠償孫先生5586元。 L
法官說法
職業打假不違法
質量不過關就得賠
“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消費者的范疇,現在仍有爭議!妒称钒踩ā烦雠_以來,關于“十倍賠償”條款的執行問題一直不斷。記者就此采訪了消費糾紛審判專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沈亞峰。
沈亞峰首先解釋了法院為什么支持知假買假行為!拔覀冊趯徟兄邪盐諆蓚原則,一是訴訟是否有利于規范保護市場,二是消費者行為有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職業打假人雖然故意買假,但這個行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而且客觀上有利于約束經營者、凈化市場,所以我們認為,可以將他們視為消費者進行保護!
沈亞峰介紹,能否獲得十倍賠償,購買動機什么的都是次要的,最關鍵在于食品是不是真有質量問題,商家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只要商家制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無論是故意買假還是無意買假,索賠都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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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朱琨 實習生 趙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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