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吳曉山 攝)
28日下午,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等七部門公布《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信息。這次正式發布的兩個文件與去年10月份發布《征求意見稿》有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其中在《暫行辦法》中進行的修改是比較多的,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表示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一是關于網約車車輛登記性質問題。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既體現出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出新業態的特征。
二是關于網約車車輛報廢標準的問題。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沒有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三是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管理暫行辦法》里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來是明確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網約車的特殊情況,有一些是兼職的、靈活用工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更多采用了靈活用工的處理方法。
四是關于優化了許可程序。對平臺公司經營許可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也就是說,我們對線上和線下兩個部分分別進行工作,線上的部分,因為網約車的特點,一點接入全網服務,平臺公司在他的注冊地省級出租汽車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當然審核的過程中需要和網信、工信、公安、人民銀行等共同組織,對線上能力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全國其他地方都可以用這個。然后到屬地進行許可,主要是對線下部分,為什么要對線下部分進行許可?因為出租汽車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服務于一個區域,區域性經營的特征,出現一些經營性的服務糾紛時,必須屬地要有實體的存在,所以相應的對車輛、駕駛員、屬地的能力要進行審查,這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乘客的利益。同時,這次改革過程中又方便了網約車平臺企業的申請。
五是關于信息安全的保護。信息安全日益成為人民群眾關心的重點問題,《暫行辦法》為加強網約車服務涉及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規定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圍的知情權。二,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須符合其服務的目的,不得超范圍使用。三,除國家機關依法調用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相關信息,不得泄露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規定網約車經營者采集個人相關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必須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得流向國外。
對網約車管理方面,一方面是鼓勵網約車的發展,另一方面是規范網約車的行為。在整個內容上進行了進一步優化和調整,使整個關系更加明確,特別是私人小客車的合乘。因為現在絕大部分網約車平臺都兼有專車、快車、合乘(順風車)和巡游出租汽車多種業務,在這個過程中,尤其是專車和快車,和合乘(順風車)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所以在《指導意見》中也進行了明確。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表示,這次修改有寬的,也有嚴的,原則就是更加適應于網約車新業態的發展,更加體現鼓勵創新,更加體現以乘客為本,管住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