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上海市政府網站獲悉,5月5日起,《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2016年1月1日起,上海范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換電設施、公用充換電設施,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市級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都可享受該扶持政策。
詳細來看,《辦法》所扶持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應按照“樁隨車走、按需配置”原則有序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應按照“合建為主、單建為輔”原則適度超前建設;專用、公用換電設施應按照“需求支撐、重在示范”原則示范建設。申請市、區(縣)財政資金補貼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符合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上海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涉及規范和管理要求; 按國家和上海相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承擔公共服務;電能可計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同時,《辦法》還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市級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進行扶持。
在對充換電設施的補貼中,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備,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直流充換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補貼上限標準為600元/千瓦,交流充換電設施補貼上限標準為300元/千瓦。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給予運營度電補貼,其中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專用充換電設施的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補貼上限電量為2000千瓦時/千瓦·年,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為0.2元/千瓦時,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對光伏一體化儲能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對設備投資(不含光伏發電)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暫不設千瓦補貼上限。
在對相關平臺的補貼中,對充換電企業在滬建設的企業平臺,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單個企業平臺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2016-2020年間,市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50%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2000萬元。在市級平臺初期運營期間,對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資金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300萬元,其中,2016年運營補貼比例為50%,2017年-2018年的補貼比例為30%。
《辦法》還規定,充換電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在電費方面,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其中,為新能源公交車提供服務的,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分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其他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向電網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就充電服務費而言,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收取的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2016年7月1日前,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3元。以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