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舉報餐飲店冒煙,消防員到場沒滅火卻罰款?
2023-10-09 廣西消防 點擊:次
近日,柳州城中區消防救援大隊接到群眾舉報投訴,華僑大廈某餐飲店裝修時冒出大量濃煙 ,這是怎么回事?
消防監督員到場發現該餐飲公司正在裝修,從事焊割作業的人員未穿著任何防護服,現場火星飛濺,物品雜亂,裝修材料、木頭等可燃物堆積在一起,焊割用的氣瓶和液化氣罐橫七豎八地擺放在現場,凌亂的施工現場看起來危險重重。
作業現場僅配備了一具無法使用的滅火器 。
經現場取證和調查詢問,韋某作為店主,在明知電焊作業存在火災風險且需取得相關作業證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雇傭并指使無證人員汪某從事電焊作業。而汪某未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違反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明火切割鐵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消防部門決定給予汪某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消防提醒:
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謹記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從源頭做好防范,才能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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