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的孫先生來電咨詢:自己在村里的種子代購點買了兩袋玉米種子,當時購買的是商店老板推薦的高產玉米新品種,由于一直在該店購買糧食種子,從來也沒遇到過質量問題,所以就買了兩包回去種在地里。一開始,長勢一切正常,可到后來發現棒子不長粒,個別長的也就稀稀拉拉長二三十個粒。找商店老板,對方不承認推薦過種子,還說有問題找廠家。買種子時孫先生也沒有留下任何憑據,損失應該找誰賠償?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我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營者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因使用種子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