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修訂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從2013年4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坊間對此形象地稱為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
這也是繼質量信用“黑名單”之后,官方出臺的又一“出局”性硬制度。此前的2012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要求以組織機構代碼實名制為基礎,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實行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旨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建立質量誠信體系長效機制。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重點領域開展試點工作。
兩項“黑名單”制度都把焦點對準了最為公眾關心的食品安全領域,不過,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更富剛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具威懾力。
如新條例明確規定,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再比如,為加強“地溝油”源頭防控,新條例明確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設施設備;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企業收運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直接排放等。
也就是說,《條例》明確劃出了了食品安全的“紅線”,一旦逾越,輕則被行業“關禁閉”,重則被開除行業“行籍”。這無疑是為行業的從業者套上了一道“緊箍咒”。因為一切都以“責任”界定,該負什么樣的責任就受到多大的懲處。這種情況下,行業的從業者——上至老板,中至管理者,下至員工,都只能小心加小心,在質量與安全方面絲毫不敢松懈。
這種“淘汰”機制更深遠的意義是,在目前中國對違規企業懲罰力度不夠,對消費者“懲罰性”
賠償不夠支持的大環境下,“黑名單”制度無疑獨辟蹊徑,以另一種方式大大增加了違法成本。
當然,食品“黑名單”制度要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重在落實。再好的制度,不落到實處,不真正按章辦事,只會淪為“水中月,鏡中花”。
這無疑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得不說,在各種社會監督力量中,政府監管是最日常化、也是最有力的監督手段。相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其更專業;相對于媒體來說,其更不設檻——新聞實際還是有門檻的。更重要的是,只有政府部門才有執法權。
令人欣慰的是,條例的設計者對此也進行了針對性的、科學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評價考核體系。由此,政府監管-公眾監督-輿論監督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而又相互制約的綜合監管體系。
期盼各行各業推出科學、完善的“黑名單”
制度。例如,不久前3·15期間央視曝光了“高老太降糖貼”、“慕容氏糖貼”、“丁三怪拔喘膏”、“平老太降壓貼”這些虛假宣傳登峰造極的案例,那相關部門是不是可以考慮制定“虛假宣傳”
黑名單制度?
其他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