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有一個普遍的現象:每一個地方都有一個“龍頭”企業或一群“納稅大戶”,當地政府為保障其更好地發展,保護他們的積極性,在許多方面都給予“由衷”的支持,甚至專門制訂地方法規,以“地方法律”的形式呵護這些企業。房地產“國五條”精神與地方細則某些“對不上”甚至“打架”的關系,只是這種“國情”的表現之一。在其他方面,地方政策標準與國標沖突的事,也不少見。
例如,一直牽動著中國社會敏感神經的食品安全問題。
近日,由農夫山泉所引發的飲用水“品質風波”,再度激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經行業權威人士確認,農夫山泉執行的標準不及自來水標準。
此事件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一是飲用水安全;二是市場惡性競爭;三是產品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打架”。
一、關于飲用水安全問題。公開信息顯示,農夫山泉執行的產品標準為浙江省標準DB33/383-2005,該標準由浙江質監局提出并歸口,由農夫山泉作為唯一的企業代表參與制定。簡單比對可知,農夫山泉執行的這一標準在有害物質砷、鎘的限量方面,均寬松于國標GB5749《生活飲用水標準》,其中砷指標限量甚至放寬到5倍。
然而即便至此,農夫山泉在“品質風波”發表的聲明中仍然堅稱:“產品品質始終高于國家現有的任何飲用水標準,遠遠優于現行的自來水標準”。二、關于市場惡性競爭問題。目前在中國的食品行業,可以說“每一個名企業對面,都至少站著一個強悍的對手”:如蒙牛對伊犁,金龍魚對魯花等等,競爭十分殘酷。農夫山泉還在聲明中,將矛盾焦點指向競爭對手華潤怡寶幕后操作,是否如此尚有待調查。如果真有企業在幕后操作,惡意打擊競爭對手,那肯定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標準問題不能回避。
三、關于飲用水的標準問題。這是農夫山泉不能回避的問題:其參與制定并執行的浙江標準中,多項污染物指標為何都寬松于國家標準?在公開聲明中,農夫山泉始終回避其執行的產品標準是否低于國家標準這一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而是含糊地稱“產品品質優于國家標準”,試問,對于標準都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產品,“優于”二字從何而來,消費者又憑什么相信?
更加令人疑惑,實際上卻是常見的一幕又出現了: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勇敢”地站出來,力挺農夫山泉,稱其符合國家標準。然而,事實是,當地官員向媒體展示的飲用水國家標準,是2003年制定的。
2008年1月17日和2008年9月28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先后兩次下發新的標準,修改后的衛生標準要嚴于浙江標準。
為什么當地政府要隱瞞“國家標準修改”
的事實呢?地方標準大還是國家標準高呢?
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是一個存在的事實,但不能總以此為借口而抹殺最基本的質量標準,否則地方經濟和行業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就會長期得不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