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通過受理數據分析發現,未成年人消費糾紛整體呈現增長趨勢,申訴舉報中心提醒全社會都要來關注“未成年人”消費教育問題,讓孩子們從小樹立健康、合理的消費觀念,掌握必要的消費維權知識。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手中的錢款數量也在增多,消費已不僅限于小額零星的購買學習用品、小食品等,餐飲、娛樂、培訓、電子設備等大額消費方面也普遍存在,甚至出現了賒賬式的消費,這些大額消費大多是未成年人瞞著家長,自作主張的行為。例如高中生偷拿家里的前購買近千元的風衣、幾千元的手機,初中生未與家長商量而自行交千元學費報名街舞培訓班,小學生花幾百元在文具店購買MP5播放器... ...之后就引發了退貨、終止合同、責任承擔等一系列的消費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又明確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它民事行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外,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才有效”。
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調整到了八周歲。
類似的消費糾紛調解過程中也會有不少的障礙,家長認為自身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而經營者卻認為很多時候無法準確判斷購買人的年齡。此外哪些是“與其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消費行為,也有眾多的影響因素。
針對此類消費糾紛頻發的現象,為喚起全社會共同關注未成年人的消費權益保護和健康成長,包頭市申訴舉報中心特別呼吁全社會都要來關注“未成年人”消費教育問題,保護未成年人的消費者權益。
一、相關政府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消費教育納入學校日常的教育之中,將“消費、維權”作為一種必備的技能教授給學生,使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持續性,規范化。讓孩子學習一些消費的基本常識,讓孩子們會產看產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同時教孩子學會計劃用錢、節約用錢、理性消費。
二、經營者有責任和義務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特別是對于那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經營者更不要見利忘義,遵章守法經營。對于高價、易損的商品、服務,一些未成年人使用可能有危險的商品、服務,一定要有監護人在旁陪同或者監護人同意方可銷售。
三、家長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消費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平時要加強與孩子的溝通,幫助、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防止因虛假宣傳誘導和炫富攀比而擅自大額消費,減少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