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進行出境旅游報名時,常常被旅行社要求繳納幾萬元,甚至十多萬元的“出境游保證金”。對此,業內專家表示,目前國內沒有法規或條例允許旅行社收取押金,但也沒有法規或條例禁止這種作法。出境游保證金真的就如此可以由旅行社隨意收取,且沒有法規管理和規制嗎?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根據《旅游法》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之規定,以及《價格》第二條“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第十五條“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等要求,旅行社與旅游收費有關的行為都在《價格法》的有效規制范圍。
《價格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第十三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也就是說,即便是具有市場自主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相關經營者擁有自主定價和收費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也是相對而非絕對的自由,也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行使,比如合法合理、明碼標價、服務范圍內的收費。
具體到旅行社提供的出境游項目,其提供的服務是出境旅游服務,可以收取的費用是出境旅游服務費用,即出境游的相關線路價格和費用,且必須事先明確進行明碼標價和標示等,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額外費用。出境游保證金,顯然在相關境外旅游服務內容之外,相關旅行社即便是事先進行了明示,或寫進了旅游合同,也是霸王條款,也是違法和無效的收費條款,應該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調查和處理。旅行社沒有收取權,沒有想收就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