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新車零件故障要求退換車的法律分析
2022-10-10 點擊:次
摘要
對于交付后的家用汽車,并非任何質量問題皆可要求退換車輛。消費者在主張退換車輛時,應首先判斷是否符合法定退貨條件或雙方事先約定的條件。僅在沒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時,消費者才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所規定的7天退貨權。該條規定有別于第25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權”。當消費者收到退換貨之日起7天后,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典》第563條行使法定解除權破除合同僵局。另經營者的瑕疵履行程度不達合同目不能實現的,消費者無法滿足法定解除條件,不能請求對方退換車輛。
一、案情介紹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87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楊某在2021年4月與金橋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楊某以11.2萬元的價格向金橋公司購買汽車一輛。在提車當天,楊某發現車輛自帶的360環視影像出現黑屏。于是,楊某與金橋公司交涉并要求更換或退車,其理由是剛交付的車輛就需要更換屏幕,無法接受。金橋公司則認為,雖然涉案車輛尚屬于“三包期”內,即使前往其他汽車4S店維修亦為免費,但是該車只是倒車影像模塊存在質量問題,尚不構成退換車輛的情形。最終,楊某訴請法院判令金橋公司退車、換車或者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二、學理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以下簡稱“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從該條文文意上看,消費者維權請求應有順位要求,即退貨優先,更換、修理于后。即消費者在七日內收到商品的,只要該商品有質量問題,無論該問題的嚴重程度,其皆有選擇退貨之權利。
1.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法律依據
如上所述,根據《消法》第24條規定,只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上的瑕疵,并滿足法定或約定條件,消費者即可要求其退貨。那么,何為“不符合質量要求”?則需要根據相關國家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具體情形來判定。
一是,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法”)第23條的規定,只有當車輛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情況時,消費者才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梢,車輛發生這些質量問題的情形均以危及車內人員的生命健康為必要。此外,根據《汽車三包法》第20條,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只能要求對方免費更換出現質量問題的汽車零部件,而無法請求退車。
二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就產品的質量問題作出了相應約定,則消費者可以依照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退貨條款要求經營者退貨。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成立,如果出賣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則為瑕疵履行,出賣人則需為此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82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具體而言,履行不合符約定時,經營者首先應依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始終無法確定約定條件的,則需要以消費者對相關貨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標準,合理地確定經營者退貨、更換或修理等違約責任。因此,違約方應承擔何種責任,應當就標的的性質和非違約方損失大小來具體判斷。
2.消費者退貨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消法》第24條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需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沒有國家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載明退貨還需要其他條件;二是消費者的退貨期限為自其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
關于第一個要件,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商品有具體的規定,則需要滿足規定所要求的條件后,才能要求退貨。如《汽車三包法》即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保護進行了特殊規定,該部門規章對相關車輛的退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二是,在消費合同法律關系中,也應尊重和保障雙方的意思自治,貫徹契約自由,只要雙方約定的有關退貨限制性條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限制性條款對雙方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消法》第24條規定的退貨權不同于第25條所規定的“遠程交易中的無理由退貨權”。
關于第二個要件,消費者行使退貨權之所以要受7日之時間的限制,這實際上是出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獲取信息與專業技術等方面具有非平等性,商品的質量問題又具有隱蔽性等特征。因此,非經使用體驗往往無法知曉商品瑕疵的存在。有鑒于此,《消法》第24條賦予了消費者7天時間,以便使其可有充足的時間發現商品瑕疵,維護權利。
此外,對于符合上述退貨條件的消費者,當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已經過了7天退貨期限的,如果系因經營者的瑕疵履行從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563條第1項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于傳統民法理論,賣方負有完全履行的給付義務,當發生不完全履行中的瑕疵履行時,則需要對買方的損失進行填補,賣方要為此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該種違約責任體現于《消法》即為第24條所規定的: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
值得注意,消費者也負有謹慎對待自身利益的義務,此項義務稱為“間接義務”。具體而言,消費者享有請求經營者予以完全履行的權利,但此項權利存在時間限制,否則,一味地允許消費者以瑕疵履行為由請求完全履行,必將破壞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穩定。若消費者違反間接義務,由此帶來的損失將要由義務違反者自己承受。所以,消費者在收到貨物之后,應當及時檢驗并通知經營者所給付的商品不符合約定,當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時,須及時主張退貨。
另外,本條所言之退貨權在性質上應理解為法定解除權。原則上,消費者退貨的意思表示到達經營者時,雙方的合同關系即宣告解除。因此,經營者在消費者表示退貨意思之后,則不能以修理或者換貨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因為,原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皆已不復存在,經營者已經喪失了繼續履行的依據。同時,鑒于法定解除權的性質,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的瑕疵需滿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若非如此,則消費者只能選擇修理或者更換維護自身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踐中,經營者通常會在汽車銷售合同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排除消費者直接適用退貨權。例如,當車輛主要部件和系統如發動機、制動系統、方向系統出現故障時,賣方有權主張進行維修,只有在一年內經兩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復,且情形嚴重的,買方才能解除合同。
簡言之,當合同生效后,如果因經營者瑕疵履行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消費者可以主張退貨并解除合同;若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原則上消費者可以要求對方更換或者修理;但存在國家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一般來說消費者則只能按照國家規定或事先約定要求對方進行修理。
三、司法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出現的質量問題360環視系統是否屬于安全裝置。根據案情,在經營者交付汽車之后,消費者發現360環視系統存在故障,并認為360環視系統屬于安全裝置。因此請求對方予以免費換車、退車或者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但經營者認為并非屬于安全裝置,僅愿意對車輛的故障部位進行更換。
本案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消法》第24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合符質量要求的,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退貨條件時,消費者既可以要求退貨,還可選擇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據經營者提交的案涉車輛行駛手冊,360環視系統的屏幕屬于娛樂系統。而汽車安全裝置通常是指主動剎車系統、安全氣囊、安全帶等裝置。
另外,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27條的條文內容看,符合退車或更換車輛的情形均為引起車輛失控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等主要零配件故障,而案涉車輛故障部位為360環視系統屏幕,即通常所言倒車影像,雖然該配件能起到輔助駕駛員倒車作用,但并非車輛必備裝置,亦不屬于車輛安全裝置。
因此,案涉車輛并不構成法定的退車或換車的情形。最終,在此情形下,消費者只能要求經營者對存有質量問題的部位進行修理。
此外,由于消費者沒有提供其他財產損失的證據,其人格利益與身份利益也并未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其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四、實務應對
實踐中,當新購買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時,消費者維權時所主張的退車、更換或修理等請求,即使消費者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常會受到車輛銷售者的拒絕或推阻。由于汽車消費的相關信息不對等,且一旦因陷入糾紛而選擇自己維權時,又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因此,當購買的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應合理地使用法律作為武器來捍衛自身利益。
首先,若車輛交付完畢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先根據故障部位來判斷能否要求退車。根據《汽車三包法》第20條和第23條的內容,車輛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如果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有權選擇更換車輛或者退車;如果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所導致的質量問題,消費者則只能請求更換故障部件。
其次,當車輛故障情形不符合更換或退車條件時,還可依據《民法典》582條和《消法》24條,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且根據《汽車三包法》第24條,若故障部位維修或更換累計達到相應次數,但仍未排除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仍可要求對方更換或退貨。
值得注意的是,若消費者發現交付的車輛因故障而存在安全隱患,則應及時對車輛故障申請鑒定,必要時還應申請財產保全。當鑒定結果顯示經營者所交付的車輛確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應依據《消法》第24條維護自身權益。此外,若發現因質量問題的發生而構成欺詐的,消費者還可依《消法》第55條的規定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最后,消費者依照上述規定進行退車、換車、修理而產生的鑒定費、保險費、驗車費、訴訟費等必要費用,可依據《消法》第24條第2款要求對方承擔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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