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植物新品種權的視角看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及開發
2023-02-01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幾千年的茶樹馴化栽培史,擁有豐富的茶樹種質資源。茶樹樹種的保護屬于植物新品種保護中的一類。
自1994年我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簡稱UPOV公約)1978文本,成中國是茶樹原產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作物,在我國已有為第39個成員國以來,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5個層級組成的保護體系。特別是2021年修改后的《種子法》,可謂亮點紛呈,富有新意,既順應時代潮流,又符合現實發展需求。如何在我國現行的制度下完善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利益,促進相關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當務之急:依法保護新品種
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并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建立,起步與歐美國家相比較晚。自1997年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9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公約、200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建立起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再到2016年新《種子法》增加“新品種保護”專章首次將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面,直至2022年3月實施新《種子法》建立起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中國日益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水平。
近年來,農作物品種市場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的品種同質化與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也愈演愈烈,與此同時,權利人維權困難的問題同樣突出。因此,當務之急是加強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相關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良好的育種,創新環境,重視好種子這一“芯片”,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植物新品種相關立法逐步完善
早在1984年我國就頒布了專利法,但未將植物新品種列入保護范圍之內。1993年8月,農業部、國家專利局、林業部和國家科委聯合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立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95年5月著手起草該條例。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以第213號令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經過兩年籌備,1999年3月23日,我國政府向UPOV遞交了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的申請書,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后于2016年1月1日頒布實施。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共計四次修改。
在地方立法方面,如北京市人大制定了《北京市種子條例》;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福建省種子條例》;山東省人大制定了《山東省種子條例》等等。
重視茶樹新品種的申請保護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七批)》發布,將茶樹列入其中;同年,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陳亮研究員制訂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茶樹DUS測試指南,成為我國第一個進入UPOV的測試指南,它的制訂對提升我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領域的國際地位,促進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發布,茶樹列入第一批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而DUS 測試報告為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登記的必要條件之一。
除此之外,中國各地也在加強茶樹新品種的申請工作。福建省自2011年開始引進臺灣地區的茶樹新品種;2022年福建省農科院發布了6個茶樹新品種通過國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其中3個已在茶區大面積推廣,另有4個茶樹新品種取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云南省勐海縣育成了一大批茶樹新品種,并向全省大面積推廣,其中“云抗10號”至今共推廣200多萬畝。同時,重慶,西藏等地也在近年來申請并取得了各自省內的第一個茶樹新品種。
植物新品種保護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農作物品種市場井噴,品種同質化現象日益嚴重,侵權案件頻發,逐漸成為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案件的重要表現類型。在中國法律裁判文書網上以“植物新品種”,“侵權”為關鍵詞,僅2022年一年共有467篇文書。這些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育種者權利,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阻礙了農業創新和發展。
一是品種同質化問題顯著。
當前中國種植業市場上有一個突出的問題:植物新品種數量多,但是在同質化現象嚴重。導致這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育種主體規模小,以企業形式參與育種的主體數量較少,沒有形成集約化,聚合化的趨勢。同時,缺少有研究能力,研究資源的科研院所是另外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規模較小的個體育種者傾向于直接模仿市場上流行的植物品種,通過這樣的方式來節約時間成本和研發成本同時迎合市場的需求,從而達到利潤增加的目的。結果是造成市場的虛假繁榮以及在與外來品種的競爭中處于下風。
二是權利人維權困難,侵權行為成本低。
證明侵權行為的難點主要有以下兩點:1.植物新品種權的客體具有特殊性,植株容易隨地域,季節的變化而變化,且種植行為往往跨越地域且相對隱蔽。這些因素對發現,收集證據都造成了很大困難。2.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缺乏配合,溝通協調不暢。行政部門確認了的假劣種子并不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違法犯罪的依據,導致的結果是效率低下,不能及時阻止侵權行為,實際損害的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現存法律將品種權的保護范圍限定在了繁殖材料,導致保護范圍較為狹窄,使得權利人在面對超出此范圍的其他階段發生的侵權行為時缺少維權的法律依據。
茶樹新品種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是宣傳力度不足,保護意識不強。
茶樹是中國重要的經濟作物,直接從事茶葉產業人員過千萬,而茶樹品種權保護的申請量卻相對較少,這說明育種者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較弱,沒有充分認識到茶樹品種權保護的重要性;同時,育種者也缺乏對DUS測試相關知識的了解,如2017年云南現場考察的2個茶樹品種,DUS測試近似品種應是與申請品種最近似的品種,而育種者則是按品種審定的要求,將云南主推品種作為近似品種,這給現場考察DUS三性判定帶來很大挑戰。
二是育種者創新意識不足,茶樹品種權保護的申請量少。
大量的育種者從事小規模的個體化生產,本身就缺乏進行新品種選育的能力,資金,意識和相關條件。加之近年來植物品種同質化問題越來越嚴重,直接模仿市場中流行,成熟的茶樹品種而放棄自主創新成了節約成本的最佳選擇。
三是集中測試專業機構少,測試周期長。
全國茶樹品種田間集中測試單位目前僅有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不同生態區茶樹品種DUS測試都在這里進行,這就導致不同生態區茶樹品種的性狀表達可能與當地種植的性狀表達存在差異,無法保證測試結果的準確性。
四是工作規程和技能亟待提高。
茶樹現場考察要求在特異性性狀明顯時期派審查員參加,但原則上一般只考察1次,考察時部分性狀表達明顯的時期可能已過或還沒有到性狀表達明顯期,這就使得現場考察觀測性狀不夠全面,影響DUS三性判定。同時,2017年4月1日農業農村部暫停征收植物品種權費用后,品種權申請量激增,而專業的茶樹審查員人數不足,導致多數茶樹審查員沒有從事過與茶樹育種相關工作,對茶樹性狀了解不深,對性狀判定難免出現誤差。
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三點建議
一是在立法方面,推進植物新品種保護立法。
雖然在之前的立法活動中,已經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內容加入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對育種人的保護力度,然而具體的保護以及管理措施仍然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一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法律位階較低,已經不能很好適應現階段保護育種人權利,促進育種創新的新情況。其次,現行法律中缺乏對諸如“品種”等基本概念的定義,對理解法律,適用法律,認識整個種子管理的制度設計都產生了阻礙。因此,盡快推進相關法律的立法和修改,填補法律空白和漏洞,特別是解決行政法規和法律規定不一致這一問題迫在眉睫。同時,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制定一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專門法律,形成專利保護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并行的雙重保護機制,從而為整個植物新品種保護提供法律基礎,才能夠好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促進市場良性,健康發展。
二是在行政方面,明確行政部門職能,加強行政、司法協調機制,強化產權保障。
在現在的制度體系下,行政執法部門只會在權利人申請的情況下才會處理侵權事件,往往導致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長期處于被侵害狀態,一定程度上也對市場秩序造成了破壞。因此,應該轉變行政執法機構被動,消極的地位,加大執法力度,及時公開處理結果。要進一步明確農業執法隊伍整合范圍,整合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加快設置省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其次,完善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法院的聯動和信息共享,做好銜接工作,確保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的案件及時,準確移交。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全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案件聯動平臺,提高執法水平,執法能力。
三是在司法方面,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維護育種人權利。
要綜合利用調節,仲裁,訴訟等多種手段,快速準確處理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可以適當向侵權方轉移,從而降低權利人維權難度。同時,及時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和司法解釋,幫助各地法院處理相關的疑難案件。
對茶樹新品種保護的四點建議
一是提高品種保護水平,加強司法維權鑒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現加入的是UPOV公約1978文本,與加入公約1991年文本國家相比,在品種權保護對象范圍、延長品種權保護鏈方面有較大差距。因此,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增加1991文本內容,對提高我國茶樹品種保護水平具有積極作用。同時,還要探索完善DUS和DNA相結合的快速維權機制,允許權利人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品種侵權或假冒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從而縮短鑒定時間,降低維權成本,激發茶樹育種人申請品種權的積極性。黃丹娟等(2016)通過研究茶樹DNA分子技術,提出如果能夠確定一套全面的分子標記測試標準體系,其中應包括:標準實驗步驟,一套或多套適用的測試用核心引物,引物的主要等位基因及稀有等位基因和擴增片段大小區間,鑒定品種所需的差異位點數等評判標準。這樣,DNA指紋技術將作為一種獨立的輔助手段,在DUS測試中展現出廣闊的應用前景。
二是加快完善茶樹品種數據庫并完善規程。
完善已知品種數據庫是解決品種信息查詢、DNA指紋篩選和品種間對比等的有效方法,可以擺脫過去利用遺傳系譜或憑經驗篩選近似品種、杜絕申請人提供近似品種的種種弊端,因此完善已知品種數據庫是提高品種保護與管理科學性和可靠性的基本保障。目前,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已建立了茶樹已知品種數據庫,但茶樹已知品種DNA指紋圖譜數據庫建立時間較晚,現收錄的茶樹DNA指紋圖譜數據很少。因此,需要加快完善茶樹品種DNA指紋圖譜數據,對于測試標準中涉及有關性狀有明確關聯基因的,可直接提交分子指紋圖譜檢測結果,從而簡化DUS測試程序,縮短茶樹品種審查時間。建議針對我國不同生態區研制適合本生態區的茶樹操作手冊和拍攝技術規程,減少測試過程中環境和人為因素對測試結果的影響,以提高測試準確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根據不同生態區特點,篩選出適合本生態區的標準品種,保證茶樹品種性狀表達的標準性與可靠性,從而充分提高茶樹品種保護的實效性。
三是將分布集中、面積大、遺傳多樣性豐富的區域劃定為茶樹原生境保護區。
以云南省為例,如分布于云南省境內的鎮沅千家寨野生茶樹群落、雙江勐庫野生茶樹群落、西雙版納古六大茶山等,這些分布密集的茶樹資源具有豐富的遺傳多樣性,可能蘊藏著許多目前尚未認識的優異基因,只有在原生地完整的保存這些遺傳資源才能在未來的研究中源源不斷地發掘其潛在的利用價值。
四是構建茶樹資源核心種質庫。
構建核心種質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深入研究和加強利用,同時在分子水平上搞清茶樹資源遺傳多樣性的水平和分布特點,對高效發掘各地優異種質,促進茶樹遺傳改良意義重大。保護茶樹資源,保持種質遺傳多樣性,造福子孫后代,任重而道遠。各地政府應積極開辟國內外合作研究途徑,制定出既要保護國家資源,又有促進種質交換和交流考察的例,不斷豐富中國茶種質基因庫,挖掘茶樹資源的利用價值。
作者簡介:
梁滌,國際木材解剖學家協會(IAWA)會員、西南林業大學木材解剖專業工學博士,國門生物安全專家組專家,云南古茶樹保護相關地方標準起草專家。
劉浩源,云南信道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主任律師、昆明市人大立法專家、昆明市茶葉行業法律顧問。

掃碼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