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無理由退貨權 降低消費維權成本
2024-03-29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一種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是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法律關系的基本法,自2014年修訂施行以來,迄今將滿十年。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扎實推進,人民的消費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消費模式、消費環境也在發生著重大變化,特別是由此引發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也日趨復雜化。為了能夠從根本上抑制此類行為的發生,國務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本刊記者專訪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濤,他表示,可以肯定的是新規的公布對保障公平、健康的消費環境,深入保護消費者權益皆具有重要的意義。朱濤認為,無理由退貨權屬于本次《條例》備受關注的亮點之一,具體內容的變化大大降低了商品完好的判斷標準,此種修改將更加便于消費者行使相關權利,減少維權成本。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標注,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進行確認,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未經消費者確認,經營者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而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無理由退貨權是《消法》賦予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其目的在于,通過法定的手段讓消費者擺脫經營者通過信息輸出對消費者形成的意愿控制。
朱濤解讀,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來看,由于在消費交易當中,真實且全面的交易信息往往是消費者判斷是否從事交易的基礎條件,但因消費者在信息獲取上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交易意愿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作為信息提供方經營者的影響。因此,經營者的信息提供程度如何,將深刻決定著消費者交易意愿的形成。由此可見,在信息不對稱情景之下,消費者的最終選擇自然會受到經營者輸出信息的控制,這也是現代消費交易結構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效果,消費者很難通過自己的行為突破來自經營者的該種干涉。
另外,從權益救濟角度看,受到傳統民法中“合同必守”原則,以及舉證責任等制度的限制,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往往很高,其很難通過傳統手段獲得迅速、有效的救濟。正是為了緩和這種由信息不對稱造就的緊張關系,《消法》特別規定了無理由退貨權以恢復消費交易雙方的平等地位,保障消費者真實交易意愿的貫徹。因此,《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無理由退貨權系法定權利,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外,經營者不得通過合同的形式排除消費者對該權利的具體適用,肆意限制該權利的行使。
朱濤進一步解釋,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其在內容上與《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較高的關聯度。
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認定消費者確認的意見并不統一。朱濤分析,在實務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多通過格式合同的形式進行調整。特別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權的條款很大程度上可能會涉及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等典型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因此,經營者應當根據所售商品的具體情形,特別是要在重要的交易環節上對該類條款要以顯著的方式進行提示,并根據交易的具體情形設置顯著確認程序,以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權利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交易內容,否則相關條款將會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朱濤認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內容可與《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在法律適用上形成有效聯動。由于《消法》第二十五條三款僅規定了“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但是,對于何謂“完好”《消法》并沒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這就使得執法人員不得不依據《辦法》的規定對具體違法情形進行綜合判斷。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商品完好的判斷標準是“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而《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以“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視為商品完好的標準。他認為,從上述諸規范的內容變化可見,《條例》相較于《辦法》等而言實際上大大降低了商品完好的判斷標準,此種修改將更加便于消費者行使相關權利,減少了維權成本。
《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屬于新增規定,其目的是規制長期以來濫用無理由退貨權的交易亂象。朱濤說,本條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是無理由退貨權立法的根本原則,其表明的是即使法律對消費者給予傾斜保護的立法目的不變,但也不意味著消費者便可無原則地濫用自身權利。
朱濤表示,消費者與經營者一樣,同為市場交易主體,都應當遵循最基本的市場交易規則,誠實守信,理性消費,不得惡意侵害經營者正常經營上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不合理地濫用無理由退貨權給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經營者可根據具體情形要求消費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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