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付式消費規范發展扎緊法治籬笆
2024-04-01 點擊:次
預付式消費一直是消費熱點難點問題。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預付式消費作了明確規定,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停止收取預付款,停業或遷移場所應提前告知等。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的責任,為規范預付式消費模式、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模式,預付式消費在拉動消費、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實中,有關預付式消費的投訴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擅自降低商品或服務質量,以次充好,以劣充優;有的經營者收費后隨意漲價,變相減少提供商品數量或服務頻次;有的經營者故意拖延開業,有的甚至關門跑路,導致消費者無法享受服務,又退費維權無門。更主要的是,由于大多數預付式消費不簽訂書面合同,一旦發生消費糾紛,雙方各執一詞,責任很難劃分,消費者也很難舉證維權。
針對預付式消費在發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條例》作了明確規定。對于經營者來說,這意味著責任越來越明確,法律邊界越來越清晰,將來只有守法誠信經營,才能行穩致遠;對于監管者來說,監管依據越來越明確,監管手段越來越豐富,將來需要依法履職,引導預付式消費模式規范發展;對于消費者來說,法律保護力度越來越大,依法維權也越來越有保障,勢必進一步增強消費信心,激發消費潛能。
但客觀來看,《條例》畢竟是一部綜合性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法規,不可能對預付式消費的方方面面都進行規定,也不可能解決所有預付式消費難題。預付式消費涉及各行各業,涉及多個監管部門,涉及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有關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各個部門的監管職責還不夠明確,難免出現“九龍治水群龍無首”監管問題;由于缺乏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經營者對預收資金擁有完全支配權,一旦出現經營不善,企業倒閉或資不抵債問題,消費者即使打贏官司,也很難退回剩余款項;由于信用機制不夠健全,有的預付式消費經營者卷錢跑路后,重新注冊一個企業又可以故伎重演,繼續損害消費者權益。
總之,《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規范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要從根源上規范治理預付式消費問題,還需要在廣泛調研預付式消費實踐和汲取有關地方立法的基礎上,從國家層面進行專門立法,進一步扎緊預付式消費規范發展的法治籬笆。首先要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壓實預付式消費的監管責任;其次要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資金安全保障機制,通過銀行資金存管、商業保險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此外還要建立預付式消費信息披露和信用評價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和行業信譽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提振消費信心。只有扎緊法治籬笆,才能促進預付式消費模式健康發展,為促進消費穩定增長和經濟穩定發展做出更多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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