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錦江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書。 本文圖均為 中新網 圖
7月14日,記者從成都市錦江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獲悉,該局根據成都消費者張先生的投訴線索,對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進行調查,發現其存在違規出售處方藥的問題屬實,已對其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據患者張先生14日告訴記者,他因患有中風病,腳時常出現痛風,于今年3月中旬在香港尋醫后購買了由北京同仁堂生產的“健步虎潛丸”藥,回到四川成都服藥后,效果很不錯,近半個月后,該藥吃完。
4月6日,他來到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準備購買“健步虎潛丸”藥服用,營業員告訴他,該藥在內地的名字“健步強身丸”,于是他花232元購買了四瓶,服用了半個多月后,病癥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出現了疼痛加劇的問題。去找專業醫生診斷,醫生告訴他,這是處方藥,必須得經過專業醫生“對癥下藥”,藥房屬于違規行為。
涉嫌違規出售處方藥的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
張先生這才發現自己已經被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給誤導了,便去要求其給個合理的說法,由于與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協商未果,張先生只得按有關規定向成都市錦江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張稱,將依法要求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給個合理的說法。
記者在成都市錦江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給張先生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上看到,“告知書”稱:收到投訴舉報后,我局執法人員即前往北京同仁堂進行調查,檢查過程中,在“健步強身丸”包裝上未發現“OTC”標識,且北京同仁堂無法提供當日銷售該藥時對應的處方或者復印件。北京同仁堂銷售處方藥未保留經執業藥師審核的處方或者復印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
成都市錦江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春熙路所執法人員王陶告訴記者,接到成都市民張先生的投訴舉報后,高度重視,并前往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進行調查取證,發現張先生的舉報屬實,現已要求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改正,不得再違規銷售處方藥。
北京同仁堂(成都總府路店)相關人員表示不愿接受采訪,其稱已接到相關主管部門的通知,將按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如消費者有相關索賠要求,可到法院去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