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車上不了牌,又退不了款。”近日,市民李先生反映,他今年5月在番禺區一家4S店花費近20萬元購買了一輛新吉普車。9月初,回老家海南的車管所上牌時竟被告知這輛新車的發動機號與一輛被盜搶的山東轎車的發動機號一樣,因此無法上牌。4S店回應稱,正在與廠家溝通此事。
李先生出示的購車發票顯示,他于今年5月17日在廣州鴻粵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了199800元購買了一輛吉普車。后來他將車開回海南儋州老家上牌,結果被車管所告知無法上牌。原來,工作人員通過系統查詢發現該車的發動機號與一輛2008年被盜搶的山東牌照轎車的發動機號一樣,這意味著這輛吉普車有被盜搶嫌疑。車管所工作人員建議李先生找4S店溝通。
隨后,李先生找回4S店協商退款事宜。他稱,4S店工作人員的處理態度讓他窩火,“說是廠家造的車,他們只管賣”,4S店負責人讓他等答復。等了近20天,李先生撥打12315熱線進行了投訴。
9月22日上午,南都記者跟隨李先生來到廣州鴻粵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有專門的負責人跟進此事,目前正在與廠家溝通。由于該負責人下周才能回來,建議李先生到時再來公司協調處理。
律師視點 4S店應承擔相應責任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表示,4S店應該確保消費者購買的新車能夠上牌,如果無法上牌,那雙方約定的合同無法實現,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拿回購車款。另外,如果經過公安機關查實,該新車的發動機確實是使用過的,而4S店是在明知的情況下銷售,那4S店涉嫌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除了要求4S店退貨之外,還可要求4S店按照車輛價格的三倍進行賠償,“無論哪種情況,4S店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積極幫消費者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