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先生“雙十二”期間在天貓網站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下稱蘇寧公司)購買iPhone 6s plus 64G(銀色)手機一部并支付了價款,但之后卻沒有收到手機,他聯系蘇寧公司被告知快件已經簽收,但他發現簽字人并不是自己。殷先生于是將蘇寧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蘇寧公司承擔退款及賠償責任。一審判決駁回了殷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殷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后二審改判蘇寧公司退還殷先生貨款6388元,并賠償他誤工費、交通費、通信費共計200元。
購買手機未收到貨起訴商家
殷先生起訴稱,2015年12月12日,他在購物網站入駐的商戶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購買iPhone 手機一部,支付價款6388元,收貨人為他本人。但他遲遲沒有收到所購商品。之后他聯系蘇寧公司,被告知快件已簽收,蘇寧公司向他提供一張快件簽收單,但簽字人并非殷先生。因為蘇寧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貨物實際向他送達,殷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蘇寧公司承擔退款及賠償的責任,同時要求購物網站作為銷售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蘇寧公司一審答辯中提交了三份證據。一是簽收底單照片,照片中顯示收貨人為殷先生,簽收人處簽字潦草;二是快遞公司出具的證明,載明該快件已由其派件員最終將貨物交給殷先生本人簽收;三是兩份通話記錄,證明在派送前已經電話聯系殷先生,但沒有提供具體的通話內容。
天貓公司在一審答辯中稱,天貓公司已盡到對商家蘇寧公司的審查義務。天貓公司僅是網絡平臺服務的提供者,并非貨物銷售者及承運人,對于實際發生的交易行為未直接介入也無權干涉。且天貓公司已向殷先生提供蘇寧公司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故天貓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消費者一審訴求被駁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寧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蘇寧公司在殷先生下單后已委托快遞公司進行派送,并由簽收人簽收。關于殷先生主張簽收人并非其本人的意見,因現階段物流簽收程序并未進行實名驗證,蘇寧公司在派送前兩次撥打預留電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駁回殷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殷先生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 商家被判賠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二審期間爭議焦點為蘇寧公司是否履行了供貨義務。蘇寧公司提交的快遞底單為復印件,且簽收人處的簽名無法確認為殷先生本人;蘇寧公司提交的通話記錄僅能證明物流公司曾與殷先生進行聯系,但無法證明交貨義務的實際履行,物流公司為本案利益相關方,其單方出具的證明也不足以認定交貨義務的實際履行。蘇寧公司沒能舉證證明已經完成交貨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認定蘇寧公司未能履行交貨義務,應退還貨款6388元。蘇寧公司未交貨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殷先生合理損失。
對于天貓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天貓公司并非買賣合同主體,天貓公司作為網絡平臺經營者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北京三中院依法改判,判決蘇寧公司退還殷先生貨款6388元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通信費共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