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國快遞業務量達312億件,業務量占全球40%。在我國快遞行業迅猛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圍繞快遞丟件、損壞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北京地區基層法院2016年全年涉及快遞丟失、毀損類型案件達近百件。消費者應該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寄件未實名 維權很麻煩
張先生是經營電腦配件的淘寶店店主。2016年3月,張先生在發貨填寫快遞寄件單據時,填寫了化名“劍客”,寄件地址未填寫。此后,張先生郵寄的貨物在送達過程中丟失,未能送達指定地點。張先生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貨物損失。快遞公司辯稱:張先生不能證實其為快遞單上的寄件人“劍客”,否認雙方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拒絕賠償。張先生只能盡力搜集相應證據,并向法院提交了快遞單原件、淘寶訂單詳情,并打印了自己的銀行流水以便證實支付快遞費用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持有快遞單原件,并在快遞發出當日向被告快遞公司支付了快遞費用,并綜合郵寄物品、收件人情況與淘寶訂單相符合的因素,認定了張先生與快遞公司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
國家郵政局早在2015年12月就曾起草了《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寄件方在郵寄快遞時應當出示身份證并登記真實個人信息。但快遞實名制落實效果不佳。本案中,張先生以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應證明其與快遞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建議寄件方如實填寫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單據原件及支付憑證,避免維權時的舉證不能。
準確選擇賠償人 降低訴訟成本
吳先生是書畫愛好者,收藏他人書畫作品的同時,自己也創作,并在網站上出售自己的作品。2017年2月,吳先生將自己的兩幅書畫作品出售給另一書畫愛好者,并聯系某快遞公司營運點進行郵寄。但此后吳先生郵寄的書畫作品丟失。吳先生查看快遞單左上角顯示有“XX快遞”,于是將XX快遞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訴訟中,XX快遞有限公司向法院郵寄了答辯狀,表示其公司并非本案適格主體,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該公司只是提供了“XX快遞”的品牌使用權利,吳先生的投遞地點在北京,應起訴合同相對方北京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吳先生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撤回了本案起訴,準備另案起訴北京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解決賠償事宜。
目前,快遞企業的經營模式主要包含自營、加盟、合作等方式。而在加盟、合作的經營模式下,準予加盟的公司與品牌快遞企業相互獨立,各加盟公司負責不同區域快遞業務,并相互存在區域合作關系。大多數寄件方在對快遞企業經營模式不了解的情況下,在以郵件服務合同為案由起訴時,會出現起訴主體錯誤導致浪費訴訟時間、精力和成本。建議寄件方可結合快遞企業官方網站顯示的區域合作公司、營運網店懸掛的營業執照等材料,準確確定賠償義務人,避免因起訴錯誤產生不必要的訴累。
閱讀合同條款 明確索賠依據
2015年8月,甲公司將客戶訂購的貨物通過常年合作的某快遞公司進行送達,并支付快遞費用20元。后客戶未收到貨物。甲公司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損失25720元。快遞公司辯稱:按照快遞單記載的合同條款,雙方已經約定,未選擇保價的快遞,只能賠償快遞費用的7倍。審理中,甲公司主張快遞單中的合同條款均屬于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條款,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單背面明確載明了相關條款,該條款雖是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但其中賠償標準等關鍵內容均用黑色字體與其他內容明顯區別開來,屬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上述格式條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的情形,因此,郵寄單背面載明的條款應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本案中,快遞單背面的相關條款雖是格式條款,但快遞公司已通過加粗的方式提示甲公司進行注意。甲公司與快遞公司屬長期合作關系,其應對快遞單上的條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況下未選擇對快遞進行保價,降低自己發貨成本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風險。在這里建議寄件方,如郵寄價值較高的物品時,應進行保價,避免出現糾紛發生時,賠償金額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