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棲霞區市場監管局燕子磯分局接到消費者李女士的投訴,李女士反映自己在一家美容院門口看到廣告宣傳只需要150元就可做十次按摩減肥,當時李女士覺得很便宜就心動了,到該美容院辦理一張會員卡,做了幾次按摩減肥美容,可是沒什么效果,這時美容店一名員工推薦一個18000元的套餐,套餐保證可以為李女士腿圍、腰圍等部位減少4厘米,如未達到免費做到為止,如無效退款處理。
被說服心動的李女士隨即交付18000元辦理了減肥美容套餐,然而等李女士全部做完,發現并沒有什么效果,要求退款,但是遭到了拒絕,商家拒絕的理由是合同是店員私自和顧客簽的。李女士又急又氣,只能找到消協,要求消協提供幫助。
該局接到舉報后立即和該美容店的負責人聯系,該負責人表示自己的一個員工為了拿提成獎就私自夸大承諾,和自己的店無關,自己發現該員工的行為后予以制止,這名員工在拿了很多提成獎后已經自行離職。
監管部門告知該店老板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對員工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因為員工私自和消費者簽合同而免責。按照合同內容的相關規定,沒有效果就應該退款,最終該店老板同意退款。
執法人員也提醒消費者,不要被低價陷阱所迷惑,店家有什么承諾要盡量寫進合同,白紙黑字為證,方能維權,很多店家口頭承諾甜言蜜語,但是一旦出現問題他們就百般抵賴,而消費者往往因沒有證據很難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