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上海小夫妻本打算以出境旅游方式紀念結婚五周年,不料出行當日卻被告知妻子簽證被拒。兩人被迫放棄旅行計劃,并要求代辦簽證的旅行社全額退款。因協商未果,夫妻倆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去年9月,孟先生和張女士為紀念結婚五周年,選擇了某知名旅游網站推出的“伊朗10天12晚探秘深度游”項目。在網上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后全額付款,約定行程時間為11月17日至26日,雙人費用共2萬余元。按照出境旅游的要求,兩人填寫了中國公民赴伊朗旅游個人資料表,并將相關材料提交給旅行社委托辦理出國簽證。不料就在約定出發的17日上午,張女士突然接到了旅游網站的電話,告訴她簽證被拒。
令人郁悶的是,當夫妻倆事后找到旅游網站協商退還團費時,遭到了拒絕。經反復溝通無果,只得將經營該旅游網站的公司訴上法院,請求判決其返還全部報團費用,并支付報團費用20%的違約金。
法庭上,旅行公司辯稱,自己在張女士被拒簽的問題上沒有任何過錯,且旅行社也是當天才得知簽證出現問題的,并沒有違約。而孟先生明明可以一人出行卻自愿放棄,所以夫妻兩人要求旅行社退還孟先生的旅游費用沒有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孟先生夫妻兩人在約定出發日期前近兩個月就將辦理簽證所需材料準備齊全并提交給了旅行社,但旅行社在臨近出發前才將簽證材料送交領事館,導致張女士在出發當天才得知簽證未通過而無法出行。
法院認為,因旅行社延遲申請簽證導致張女士在得知被拒簽后,沒有時間調整旅行計劃,因此旅行社應對合同無法履行后張女士所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而就旅行社稱孟先生可以單獨出行但自愿放棄一事,法院認為孟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系,共同出行是兩人報團旅游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旅行社拒絕退還他的旅游費用于理不合。
對于已經發生的申請簽證費用,法院認為因雙方都無法證明張女士簽證未簽出是對方過錯,考慮到出國簽證辦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故法院認為已經產生的簽證費用應當由孟先生夫妻倆承擔,同理旅行社也無需承擔旅行費用20%的違約金。
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孟先生夫妻二人除簽證費外的全部團費。一審判決后,旅行社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