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工程院院士、玉米育種學家戴景瑞粗略估計:“我覺得如今的中國人有80%、90%以上吃過轉基因食品。”
根據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食品安全法也有相關規定。去年10月公開征求意見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要求,使用轉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產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顯著標示。
顯然,這種制度安排是比較合理的,只有讓轉基因食品有顯著標示,才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這也符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以及自主選擇的權利。另外,其他國家也有類似規定,如美國國會去年就通過了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法案。
盡管我國法律法規把轉基因食品的消費選擇權交給了消費者,但在現實中,很多時候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并沒有得到尊重和保障。比如,消費者去餐館吃飯,餐館提供的食品是否使用轉基因作物,幾乎從來沒有告知過消費者。再比如,很多公開銷售的食品中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消費者也不得而知。
幾年前,有專家就表示“國內大部分人都已吃過轉基因食物”,這次戴景瑞院士又估計“80%以上國人吃過轉基因食品”。當然,這些判斷還有待具體調查結果來佐證,因為,對于很多人來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餐館或其他渠道稀里糊涂地吃過轉基因食品。
也就是說,盡管2001年5月實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要求明顯標示轉基因食品,但十幾年來很多食品并未按規定進行標示。雖然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否則將面臨嚴厲處罰,但今天仍有部分食品未顯著標示。
在筆者看來,“轉基因標示問題”是消費者權益保障缺失的折射。這說明過去多年來,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效果很不理想,消費者在被動消費轉基因食品。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證明了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利于轉基因食品推廣,但實際上未必會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因為,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是否認可與接受,不僅取決于世界公認的科學研究成果,更取決于自己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