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4月11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空氣凈化器新國標已經出臺一年,空氣凈化器市場“標注”的混亂現象是否已經明顯改善?據相關部門的監測結果及比較試驗結果顯示,目前雖然出臺了空氣凈化器方面的規范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對行業起到一定規范作用,但是信息不對稱仍然存在,仍然存在企業宣傳與實際不符、生產管控不嚴等問題。有專家分析,不少企業還在打擦邊球,主要是因為新國標不是強制性標準。
空氣凈化器效果不明顯,廠家宣傳與實際功效不符怎么辦?面對琳瑯滿目的空氣凈化器,到底該如何正確選購?如何確保凈化效果?
先來關注一個案例。消費者于女士今年1月份,在山東淄博一家知名企業——新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花4500元購買一臺多功能空氣凈化器。
于女士介紹,空氣凈化器品牌,種類繁多,她當時選購時也是看花了眼,不知道該怎么選,最終選定在這家購買,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于女士說:“12月份左右霧霾非常嚴重;另外,我們家是精裝修,因為還沒有到最后的驗收,所以我擔心室內的甲醛超標。基于這兩種原因,我準備選一款凈化器。我對很多品牌都做了詳細的了解。后來有一個朋友推薦,因為我這個房子在山東省淄博市,他給我推薦的是新華醫療空氣凈化器,新華醫療在淄博市是一個知名企業。
我去之后,銷售人員介紹說是生產國家醫療器械的一個企業,而且是上市公司,標準是非常的嚴格的。他給我推薦是多功能型的,GKFFC650,說明書上我看了,最重要的除甲醛,它寫的是大于等于99%,他說放心使用,我們既然能夠做醫療用的話,家用這一塊更沒有問題,后來我就選購了它這一款。
使用一段時間后,于女士感覺凈化效果不明顯,噪音大。為判斷清楚技術水平和質量情況,她開始四處查找判斷方法,后來找到空氣凈化器新國標,比照新國標查看技術參數等內容后她發現,產品說明書及產品標簽上缺少幾項應該明示的技術參數。
于女士稱:“我看了國家空氣凈化器新標準,其中有四項核心技術指標,潔凈空氣量、累計凈化量、效能等級、噪音標準。我跟說明書上對照了一下,只標除了甲醛的,還有一個是噪音。于是我打了客服電話,想要一下我這個機器的檢測報告,客服說這臺機器檢測時間是,2016年2月16日送檢,3月16日送回來的。”
商家具體是如何答復的?于女士提供了一段錄音證據資料。
客服:“您說的那些東西我們都有相關檢測報告,這個您放心。”
于女士:“潔凈空氣量(CADR)值是多少?”
客服:“700立方米每小時。”
于女士:“累計凈化量呢?”
客服:“累計凈化量是頻次,凈化能效是4.61,至于適用面積,我給您一個公式您自己算一下就可以,0.07~0.12×700,您可以簡單算一下。”
于女士:“檢測結果是什么時間的?”
客服:“2016年2月23日到2016年3月16日。”
于女士:“這個說明書上應該將檢測結果都體現出來呀。”
客服:“因為我們說明書的印刷等費用特別大,這個標準是一個推薦性的標準,如果用戶有問題來找我們來了,我們可以提供給你相應的檢測數據和檢查報告。”
后來,在于女士的再三要求下,銷售將檢測報道提供給她,但她又注意到報告中沒有噪音和甲醛CCM的實測值,她再次聯系商家,這次商家給出的答復出人意料,商家答復,甲醛CCM檢測費用六萬多,很貴,當時沒送檢,今年才送檢,并告訴于女士無需擔心效果。于女士提供了一段錄音證據資料。
于女士:“CCM和噪音這兩項都沒有,是吧?”
客服:“ CCM我們現在測了,這個月能出報告。因為正規的檢測機構它的檢測費用非常貴,你像CCM檢測一個型號就要花6萬多塊錢,去年年初沒有報上所以就沒有出,然后今年年初就報上了。噪音沒有報告,噪音就是標的這個值。”
于女士也由此開始懷疑商家可能存在虛標數據、夸大宣傳等問題。
于女士說:“他宣傳的是醫用標準,做為普通消費者,聽他們這么說,我以為他能夠達到這個標準,但現在他沒有檢測報告,我現在懷疑他這個機器跟他宣傳的是不是一樣?”
于女士向記者提供了收據,產品說明書,設備標簽照片等證據資料。記者核對后,展開調查。產品說明書上確實標注有除甲醛率99%等內容。除甲醛率真能達到99%?記者先以消費者身份撥通了新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人員的電話,對方答復,公司是專門做醫療器械、醫用凈化設備的,效果要比市面上其他產品好得多。
銷售人員:“專門做凈化的,然后生產了一批小的家用凈化器,是專門針對家庭的。”
記者:“我看說明書上寫的是,除甲醛率是大于等于99%的,這么高?”
銷售人員:“因為公司是專門做醫用的,產品效果要比市面上的好一些。”
記者:“上市之前都送去檢測過是吧?”
客服:“都有檢測報告。”
于女士提供產品原包裝盒上的標簽照片顯示,這款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12月,也就是說這臺設備是在新國標GB/T 18801-2015實施后生產的,可標簽上顯示的執行標準卻是GB/T 18801-2008。而廠家發給于女士的檢測報告上顯示的送檢時間卻是2016年2月23號到2016年3月16號。除此之外,于女士還提到一個細節,廠家發給她的第一份檢測報告簽發日期為2010年3月16號。除甲醛率真能達到99%?標注信息為何會如此混亂?記者撥通新華醫療客服電話核實相關問題,客服答復,消費者所說大多不屬實,并承諾會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并會請公司的工程師以書面形式回復相關問題。昨天下午記者收到郵件,但只收到一份蓋有公司印章但模糊不清,難以辨清公司名稱的檢測報告。直到目前為止,記者也沒見到其他檢測報告及書面答復。
能否由此判斷廠家宣傳與實際不符?關于這一話題,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云以及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邵桐共同做出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能否由此判斷宣傳與實際不符?如果事實如此,消費者能否要求退一賠三?
蘆云:“首先,我認為商家的宣傳應當實事求是,對于標注的相關達標率應有相應的檢測報告去支持,而節目中說因為這項檢測價格貴而沒去做,我認為這是敷衍搪塞的做法。如果它宣傳的數據并沒有真實的檢測報告去支持,那么,這種行為可能涉嫌到欺詐宣傳或夸大宣傳。其次,如果它的宣傳標注與實際不符,很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因為消費者在選擇時會進行比較,這種比較往往都是通過外觀的標注或宣傳獲得,這樣的話,消費者就很難去通過真實的自己的檢測數據去進行辨別。所以,這種宣傳對消費者的選擇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再者,如果由于商家主觀上的故意而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這可能涉嫌構成消法上的欺詐,若涉嫌構成的欺詐被法院認定,很可能要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經濟之聲:您認為在相關強制性法律、法規還未出臺前,消費者怎樣來確認空氣凈化器宣傳與實際不符,是否有確定的標準?
邵桐:“面對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它的技術手段是很專業的。我認為若涉及到相關案例,可以委托國家質量監督總局或當地的質量監督部門來做相應的評判,出具科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報告,以此作為消費者維權的依據。另外,談及國家標準,雖然現行國家標準實行的是一種推薦標準,但我認為根據國家標準化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有權,國家也應鼓勵制定一個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自身產品的質量標準,并且按照標準嚴格執行,若相應檢測報告出來的數據與企業承諾的標準不符,那么,企業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濟之聲:據相關部門的監測結果及比較試驗結果顯示,目前雖然出臺了眾多空氣凈化器方面的規范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對行業起到一定規范作用,但是信息不對稱仍然存在,仍然存在企業宣傳與實際不符、生產管控不嚴等問題。有專家分析,很多品牌還在打擦邊球,主要是因為新國標不是強制性標準。兩位對此怎么看?
邵桐:“新生事物在剛‘出生’時,所有的配套制度、設置法律法規都是在逐步形成和完善的過程中,包括一些技術檢測的手段、方法也在不斷完善。但這個事物既然產生了而且在持續發展,那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健全是必然的。雖然不可能一蹴而就,達到臻于郅治的狀態,但還是要通過消費者的維權以及商家自身的自律,來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同時,這也滿足了社會對相關產品的需求,讓消費者更放心、更滿意的去消費。”
蘆云:任何一個新事物的出現,其實它相伴隨的一定是各種法律法規標準這種政策的完善,那么空氣凈化器其實也是這樣的一個程序,出臺了之后從沒有到有,從標準的建立到推薦標準,接下來 有可能進一步變成強制性標準。但是我們現在提出來的這個問題,它確實涉及到消費者使用人生命健康的一些東西,我覺得一個是需要從技術上去完善這個空氣凈化器的一些相應的技術手段,第二個就是確實在廠家宣傳的時候,要客觀、要真實,不能過分的去夸大,說你用了我這個怎么樣,就能達到怎么樣的效果,去誤導宣傳;另外一個就是確實從國家的監管部門,對于空氣凈化器的這個領域,這個新興領域的這樣一種發展,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無論從它的這個技術上,標準上以及從它的規范的這種把關上,要重新的確認起來。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推出一些簡單易行或者易鑒別的強制標準,要求企業去執行,也便于消費者去選擇。
經濟之聲:對于琳瑯滿目的空氣凈化器,消費者到底應如何來進行選擇?
蘆云:“ 建議大家選購前看看一些機構出的比較試驗,還有質監總局也有相關批次的有一些質量上的一些檢驗報告,所以說如果如果說消費者想要選購的話,在目前這個狀態下,我覺得可以參考一些比較試驗的結果的一些品牌或者是型號進行選購。
空氣凈化器究竟能夠達到什么樣的效果,實際上,在實踐中現在是沒有數據支持的,也就是說,你用或不用,會對人體有何好處或壞處,現在沒有辦法直接建立起因果關系。那么,我們只能從相關技術部門的檢測結果入手去選擇空氣凈化器。另外,消費者在選擇過程中要保持理性,就如原來選擇PM2.5的口罩一樣,通過比較試驗,其實并不一定越貴的就一定越好。所以,消費者在選擇時,要避免盲從消費。還有,對于企業來講,如果企業自身能達到相關技術和水平,具備相關能力,那么,希望企業能夠作出高于國家標準的檢測機制,這樣才能贏得消費者的口碑,占有更大的市場,具備更強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