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劉先生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與公交車發生碰撞,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對事故車輛鑒定,劉先生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屬于兩輪摩托車,最終家屬沒有得到賠償。
家屬認為商家在銷售該”電動自行車“時沒有明確告知其為摩托車,而且說明書對該車的描述也是電動自行車,因此商家存在過錯,應對劉先生的死承擔責任。
“電動自行車”重量超標致死者違章
6月14日,劉女士來到南關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父親于去年4月9日在長春市鴻博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今年5月20日,劉先生在駕駛該“電動自行車”時,與同在該路段行駛的公交車發生碰撞,公交車右側與劉先生左側接觸,導致劉先生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故發生后,交通部門現場取證,并委托權威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劉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超標,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鑒定為兩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而死者劉先生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故交通部門認定劉先生與公交車司機過錯相當,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死者家屬認為商家應承擔50%責任
死者家屬認為,長春市鴻博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以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的名義售賣該車,提供的產品證明及產品說明書也認定其是電動自行車,導致死者劉先生購買后未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及未給機動車上牌照,承擔了50%的責任,死者的母親及妻子委托死者的女兒劉女士向南關區消協投訴,希望該公司可以承擔這一部分損失。由于這起投訴當事人已經死亡,而且家屬要求的賠償數額近16萬元,南關區消協對此事十分重視,兩次找商家協商,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協議,南關區消協終止調解,并建議劉女士到法院起訴,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因此案涉嫌欺詐,目前已移交給工商所立案查處。
該款“電動自行車”仍有銷售
為了有效處理潛在的消費糾紛,有效化解消費爭議,也為了避免類似的慘劇再次發生,南關區消協于6月20日下午對大馬路兩側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摸底調查,發現還有不少經銷商銷售此款“電動自行車”。 21日下午,南關區消協立即召集轄區內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進行了集體約談,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經銷商提出了整改意見,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購買電動自行車要對比國家標準
南關區消協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自行車時,應當購買嚴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對于機動車輛,一定要上牌照并且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且購物后留好相關票據和商家提供的證明,以便于發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對于本事件的最新進展,長春晚報將進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