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把出游提上日而細心的你卻發現,原來臨,你是不是已經程了?然本只想在線訂張機票,服務系統卻把多項附加收費加入訂單,如果取消附加項目,則不能享受優惠機票。而類似的“捆綁銷售”,不止在一家旅行服務在線平臺出現。
近日,有網友在訂票時發現,攜程、同程、去哪兒、途牛等旅行服務平臺,在線訂票存在“捆綁銷售”,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購買了選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酒店大禮包等付費服務項目,稀里糊涂地為不明賬單買單。記者調查還發現,除了第三方旅游服務平臺外,個別航空公司官網也存在捆綁保險的情況。
律師認為,雖然利用低價吸引消費者本是正常的商業手段,但莫須有的“捆綁銷售”,無疑提高了消費者購票的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爆料:攜程買機票遭遇“被消費”
消費者老范近日吐槽了自己的購票經歷:老范在使用攜程APP購買從深圳到石家莊的飛機票時,發現最終結算價格比主頁報價高出不少。起初他還以為,高出的部分就是機場建設費,但是仔細研究、尋找之后,老范驚奇地發現,自己在支付飛機票的費用同時,還被攜程網擅自做主,購買了“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和“酒店超值券”。
老范預訂的是4月7日11:50深圳飛往石家莊的河北航空,航班號為NS3268次,第一次搜索價格為1037元人民幣,但是結算價格為1152元人民幣,比網站最初報價高出115元人民幣。
老范說,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就會默認為這是機場建設費。但是細心的老范點開頁面右下角的明細單發現,這“1152元人民幣”票價屬于成人套餐,一攬子消費項目包括:機票費1037元、機場建設費50元、貴賓休息室29元、酒店優惠券36元。
老范回憶:“下單的時候網站并沒有提醒自己是否需要額外購買貴賓休息室、酒店優惠券服務,卻在購買機票過程中,系統悄悄幫你勾選了上述付費服務,如果消費者沒有及時發現并取消,網站就認為消費者默認購買付費服務了。”
令老范更為驚奇的是在成人套餐之外,還有一項費用也是攜程幫消費者勾選的,就是“航空保險”125元,而且除非特意去找,否則消費者很難發現。
但是令老范感到憤怒的是,125元“航空保險”和29元“貴賓休息室”服務費可以手動取消,但是38元的酒店優惠券根本無法取消。
調查:“捆綁銷售”確實存在
為證核實情況,記者在攜程APP上選取了6月20日07:15北京至廈門的某次航班,查詢頁面右上角藍色區域顯示票價為700元+38元,但是左下角橘色字體卻顯示機票金額為838元。
點開右下方兩個小字“明細”一看,原來購買的是788元成人套餐,里面包括一張700元機票、38元專車·酒店優惠券一張、機場建設費50元,最下方還有組合險40元、快速安檢10元。查看產品詳情,38元專車·酒店優惠券,可以當120元使用;而10元一人的快速安檢服務,機場價150元,被攜程稱為人氣產品:“讓排隊的人羨慕去吧!”
值得一提的是,在記者體驗購票的整個流程中,專車·酒店優惠券、組合險、快速安檢等數個收費服務,沒有給消費者任何小窗提示,確實會讓消費者稀里糊涂地為不明賬單付錢。
律師說法:捆綁銷售侵權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琮瑋律師認為,網上購票手機支付等服務日漸被消費者喜愛,一旦成為習慣,往往容易相信平臺,而不注意“酒店優惠券”、“接送機券”等捆綁服務,直接導致多花很多冤枉錢。那么,在這些捆綁銷售的事件中,它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呢?我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王律師指出,旅游平臺捆綁銷售行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選擇在攜程、途牛等網絡平臺上購買機票、高鐵票等,是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做出的一種放心選擇。但是,現在這些平臺卻利用消費者的購買心理、偷懶心理,在后期支付購買時捆綁酒店優惠券等強制性服務,導致消費者在無意識中做出選擇,多付出了代價購買了不知道的產品,也無法了解購買的優惠券等商品,以及服務的真實情況,甚至也不知道這些優惠券能否正常使用、費用價值等,這些都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上述購票服務平臺進行捆綁式銷售的行為是為了增加銷售額而采取的一種銷售方法。雖然利用低價吸引消費者本是正常的商業手段,但為了利益的擴大,暗中提高了消費者購票的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公平交易權。
王律師建議,消費者首先要向捆綁銷售說不,尤其在選擇產品服務時,需要多看、多問、多比較,不要輕易做出選擇。如果一旦習慣性選擇時,也要及時聯系平臺客服,積極協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遇到平臺等機構不承擔責任時,可向消協投訴。
其次,王律師建議主管部門應制定政策,加強懲治力度,實現合力監管。為了幾塊錢捆綁差價走訴訟程序,對于消費者來說很麻煩,這也是很多消費者直接放棄維權的原因,甚至一些消費者為了急于買票出差或者回家而選擇妥協。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需要有關部門完善政策,完善制度,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懲治經營者或者銷售方,堅決制止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