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市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則手機銷售信息,花2500元買一部新款蘋果手機,錢給了卻遲遲沒收到手機,連賣家也聯系不上了。近年來涉及“微商”經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越來越多,據海珠區法院統計,自2016年以來已審理了近50起。
虛假低價賣手機 詐騙得手后潛逃
2015年12月,阿平(化名)在刷朋友圈時看到好友王某某發布了一則低價出售蘋果手機的消息,買同一型號的蘋果手機只需不到一半的市場價,他立刻在手機上轉賬了2500元給王某某。可是,當阿平發現手機遲遲未收到再去聯系王某某時,卻發現王某某已經聯系不上了。這時,阿平意識到自己被騙了迅速報警。
公安機關偵查后發現,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間,王某某采用在朋友圈發布虛構低價出售手機消息騙取匯款的手段,共實施詐騙14宗,騙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2100元。日前,海珠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鑒于王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最終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朋友圈賣假冒名表 獲利200元被判1年
2015年8月,許某購進一批假冒注冊商標的名牌包包和名牌手表在朋友圈進行銷售,并雇傭親戚李某某在貨物存放的房屋打掃衛生、打包商品。同月20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某抓獲,并在屋內查獲出了假冒名牌手表2639塊、假冒名牌包包649個,以及假冒名牌香水864盒,被侵權商品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27995元。2015年9月6日,許某投案自首。
經查,由于時間短,許某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僅獲利人民幣200元。海珠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不過,雖然許某、李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雖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銷售全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犯罪未遂,對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某某是從犯,許某犯罪后自首,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一年。
法官說法
靠微信好友推廣售假 朋友圈受害人群眾多
海珠區法院的經辦法官說,“微商”經營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熟人關系之上,通過微信好友轉發進行推廣經營,易取得微信好友信任。但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一般互聯網網絡信息所具有的全民可視性,因其相對不公開,而具有相對隱蔽性。
法官分析了不少案件指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的上述特點,在朋友圈上發布熱銷商品的虛假銷售信息或發布包括CHANEL、LV、ROLEX在內的各類假冒世界知名奢侈品的銷售信息,實施詐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犯罪活動。此類銷售信息通過微信好友間的互相推廣可實現信息的幾何級增長傳播,一旦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則受害群體人數眾多。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對“微商”要持謹慎態度,若有網上購物需求,盡量到正規網絡購物平臺或者選擇向相熟的朋友購買。切忌貪圖便宜輕信朋友圈上的銷售信息,特別是對于以遠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商品更應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