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記者 雷玄
數據來源:百度「問一問」
網友問題:長租公寓接連暴雷,房東、租客應如何維權?公寓跑路房東來趕租客、押金退不出來、退租貸款無法解除被迫上征信、與公寓的交涉陷入困境等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支招律師: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劉靜怡律師
在長租公寓暴雷這類事件中,房東和租客都是受害者,面對這類損失,應當公平的分擔責任,平等協商解決問題。
(1)房東、公寓與租客之間屬于轉租關系,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公寓,公寓再將房屋轉租給租客。房東不能通過強制手段趕走租客,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解除后,請求租客騰退房屋。作為租客,可以根據與公寓簽訂的租賃合同,請求長租公寓賠償損失。
(2)押金無法退出,退租貸款無法解除被迫上征信。對于租客而言,這一問題無疑是雪上加霜,房東可以通過收房,銀行通過收貸的方式保護權利,而租客不僅需要辦理還需要償還房貸。租客與銀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會因為公寓暴雷而無效,因此租客還需要按照約定及時償還貸款;但是出現這種情況對于租客傷害巨大,可以與銀行協商還款時間,避免逾期產生的相關罰息,也避免因無法還款被迫上征信。
(3)租客可以根據租賃合同,要求解除與長租公司之間的合同并返還剩余房租。如果與長租公寓交涉陷入困境,可以通過起訴手段,通過法院等公權力的介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