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理性消費 依法維權
2022-11-28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所見即所得”……這些商家的話術是否似曾相識?隨著網購消費者隊伍的日益壯大,賣家們也“八仙過海”拿出花樣繁多的營銷手段以吸引顧客、推動成交。那么,面對鋪天蓋地的“糖衣炮彈”,消費者該如何辨清真假、理性消費、依法維權呢?
謹防“套路”入陷阱
面對秒殺、打折、紅包、優惠券、預付等各類促銷活動,要謹慎選擇避免因沖動消費落入商家“套路”,議消費者提前明確保價時間、保價方式、價格范圍等規定細則,并及時咨詢商家和平臺客服,必要時留存聊天記錄、廣告宣傳頁面截圖等證據,便于產生糾紛時進行維權。
此外,消費者一定要看清并區分“定金”和“訂金”,下單前認真閱讀各平臺和商家的預售及促銷規定,詳細了解定金及尾款支付時間、退還條件以及優惠券使用條件、折扣范圍和期限等內容。尤其需要注意,通常情況下“定金”支付后,如果消費者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尾款,或因自身原因不想購買此件商品了,“定金”是不予退還的。
留證據防帶貨詐騙
伴隨著直播帶貨亂象迭起,“翻車”不斷,產品質量良莠不齊、售后服務缺位、維權困難等痛點問題也層出不窮。
對于火爆的“直播購物”、“網紅帶貨”,要謹慎選擇網絡平臺和購物渠道,切勿盲目相信“直播測評”、跟風購買。消費者應盡量選擇資質全、信譽高、口碑好的正規直播平臺進行觀看和購買,甄別直播商家是否具有營業執照,不要隨意點擊非官方或陌生的直播邀請和鏈接;下單前了解清楚商品主體信息、質量構造、功能功效、價格質保等情況,關注商品的購買評價與其直播間商品的相符性;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后及時截屏或錄制商品的廣告宣傳、直播畫面、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相關的證據,以防止商家下架直播視頻無法進行維權。
避開物流高峰 避免售后糾紛
節日購物消費者需做好物流滯后的心理準備。對于一些急需的商品,提前咨詢商家發貨時間,對于一些食品類、易腐易壞類商品,最好避開物流高峰,簽收時先驗貨后簽收。
由于許多地區受疫情管控影響,物流受限或停運,收貨時長無法保障。建議消費者在下單前與商家和物流客服確認商品是否可以發貨,尤其在購買急需品和生鮮易腐商品時,應提前規劃物流配送時長。快遞若滯留在途中或被攔截退回發貨地,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建議下單后密切關注物流信息,避免錯收和漏收快遞,產生不必要的售后維權糾紛。
網購買到問題商品如何維權
1.珠寶直播加濾鏡貨不對版怎么辦?
近來直播購物中掀起“珠寶玉器”的風潮,消費者在觀看網絡直播下單貴重物品時,有可能被主播渲染的氣氛所吸引而沉浸其中,在沖動心理的驅使下盲目消費。為避免造成財物損失,消費者要樹立甄別和存證意識,不要輕信各種銷售套路,不要迷失在各種“美顏濾鏡”中,要清醒地認識到,在不同的光線環境和“美顏濾鏡”中,直播間呈現出的品相和真實價值可能相去甚遠。
因此,消費者通過直播間購買珠寶前應仔細詢問商品的細節問題,如售前質量保證、售后保障退貨換貨的條件及范圍等,及時留存直播錄像、回放、聊天記錄等證據。一旦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與店鋪賣家進行溝通,協商售后處理辦法。若無法解決,雙方可以申請平臺介入或尋求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幫助,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參與賭石風險誰擔?
賭石是當前較為流行的一種翡翠原石交易方式,隨著直播購物的風靡,賭石也從線下發展到線上。但無論線上還是線下,“神仙難斷寸玉”是不變的規律,翡翠原石開采外面被一層風化皮包裹,無法知其內里,玉石玩家通過判斷原石外表出價購買,成交后下刀切開才能得知翡翠的真實價值,看起來像一匹“黑馬”的原石,切開后質量是優是劣從表面難以判定,很多消費者因看重可能“一夜暴富”的高回報而投機,卻選擇性地忽視了賭石這種行為背后的高風險。翡翠原石的價格通常較高,一旦投機失敗,可能會產生較大的金錢損失。雖然法律對于賭石這種交易行為沒有明令禁止,但也不鼓勵支持。有賭石意向的買家參與交易前應當做好充分的準備,視實際情況量力而行,一旦決定參與賭石,消費者就應當承擔相應風險。
3.定制手鐲不完美能退貨嗎?
定制珠寶區別于成品珠寶,定制珠寶可以按照消費者個性化的需求進行設計、生產,具有比較強的個人屬性。而直播間定制是一種新型交易模式,由于提供定制服務的直播間通常也是珠寶原石或半成品的銷售者,消費者可以實現遠程選料和定制,其便捷性備受青睞,但在便捷的直播定制背后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珠寶由于承擔了裝飾功能,其質地、成色、樣式等對裝飾功能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但直播間展示通常受光線、拍攝角度、周圍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較大,定制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定的瑕疵。因此消費者在直播間下單定制珠寶時,須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慎重選擇和購買,賣方也應秉持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交易,盡量真實地展示商品實物。
4.二手平臺買收藏品能撿到漏嗎?
由于目前行政部門未對民間收藏文物的鑒定主體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在諸如本案的文物交易糾紛案件中,文物鑒定結果不易達成共識。本案中,買家劉先生以上傳涉案商品圖片的方式,在網絡平臺鑒定涉案商品,該證據證明力度較低,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但若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及方式,或通過有專業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鑒定結果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予以采信。
在民間收藏品交易中,銷售者有說明來源的義務,虛構商品信息、編造商品來源渠道或偽造鑒定結果,或誘導買家陷入錯誤認知下單購買,均屬于欺詐行為。買家若發現此類現象,應及時保存并提供合理證據,積極維權。收藏者購買文物,也應當注意從具有文物經營資質的文物拍賣企業或文物商店購買,避免從網絡平臺無資質經營主體或個人處購買從而引發交易糾紛。
5.薅羊毛買到次品怎樣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應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測試”“已使用”為由拒絕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申請。因此,消費者在網購非全新商品需要退換貨時,應盡可能保證商品完好,退貨后不影響商家進行再次銷售,并注意在收到商品后及時保留證據,避免與商家就使用痕跡或價值貶損等問題產生爭議。
6.“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條款是否有效?
無效。根據《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中有“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規定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于經營者提供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消費者可以主張退貨退款。
7.經營者能否以商品已經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
不能。根據《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關于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消費者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平臺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8.購物平臺能否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可以。根據《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規定,網購平臺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銷售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主張網購平臺承擔作為商品銷售者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消費者通過客服個人付款,商家能否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可以。根據《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五條的規定,網購平臺的工作人員在銷售商品時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損時,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店鋪轉讓沒有公示,可否要求實際經營者承擔責任?
答:可以。根據《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六條的規定,在店鋪轉讓沒有進行公示的情況下,實際經營該店鋪的經營者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可以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11.經營者能否拒絕賠償消費者因使用贈品造成的損失?
不能。根據《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八條的規定,網購平臺的經營者提供的贈品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不得以贈品屬于免費提供為由主張免責。消費者有取得貨真價實的商品的權利,即使是附贈品,也應當具備合格、合等級、合約定的品質,經營者不得以贈送為由提供不合格產品或者假冒偽劣產品。
12.消費者能否要求直播營銷平臺承擔退貨退款的責任?
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規定,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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