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提醒:如何規避商家發貨不及時
2023-02-24 嵊州市市場監管局 點擊:次
文/王依軼
近一個月以來,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中心陸陸續續收到了關于商家不發貨的消費糾紛9起,主要涉及家具、家電、家居用品、服裝鞋帽、通訊工具等商品。消費者一旦遇到不守信用的商家或是合同約定不清的情況,往往會被各種理由搪塞,產生發貨不及時的問題。
2021年7月,消費者閆女士在三江街道某家具店訂購了沙發,支付了全款,11月16日,其聯系商家發貨,商家承諾第二天就發貨,結果直至12月份仍未發貨,理由竟是已將沙發賣給別人。經嵊州市三江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介入調解,最終于12月18日雙方達成退款協議。
消費者喻先生于2021年12月26日投訴至黃澤市場監管所,稱其于2021年11月27日通過微信向某集成水槽有限公司定購了一套水槽,一共花費5600元,由于商家一直不發貨,12月18日,其聯系商家退款,商家表示水槽是定制商品,且已經做好,不支持退款,如果要退款必須等到水槽賣掉才能退,喻先生只好同意發貨,可直至12月26日仍未發貨。經黃澤所工作人員調解,最終約定了一致的發貨日期,達成和解。
實際上,對于商家不及時發貨的不誠信行為,有著許多的明文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嵊州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處理此類消費糾紛時發現,消費者往往沒有了解清楚商家的口碑、沒有起草明明白白的合同協議、沒有保留票據憑證就付了錢。消費一時爽,但要保持清醒的頭腦!為避免此類消費糾紛的產生,在此給廣大消費者支招提醒:
一、店家口碑多了解。購物時盡量選擇口碑優、信譽好、銷量高的店鋪,如放心消費單位有承諾公示,更重視售后服務和糾紛快處。
二、交易合同要寫清。合同及附件是維護消費者權益最重要的保障之一,要在合同中明確交貨時間和交付方式等內容,寫明違約責任。
三、收據憑證須保留。務必索取消費票據,注意保留與商家的聊天記錄,一旦發生糾紛,憑借這些相關證據,可及時投訴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掃碼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