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促銷”眼花繚亂 消費者明明白白“維權”
2023-03-08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今年的“3·8”和“3·15”促銷活動已經啟動,數不清的商品、看不懂的規則、算不明白的折扣,讓消費者眼花繚亂。定金要不要付?“定金”和“訂金”有什么不同?打折商品能否退換?商品明降暗漲算不算欺詐?答案往下看。
問:如果一時沖動付了定金,還有后悔的機會嗎?商家收了定金不發貨,又該怎么辦?
答: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之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同時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就定金而言,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若支付定金后后悔,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選擇全額退款,從而降低損失。
問:定金不能退,訂金、預付款、意向金等又該如何理解?
答:嚴格地講,訂金并非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緩解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總的來說,“預付款”“訂金”“意向金”均不屬于“定金”,下單前一定要仔細辨別,要注意“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問:熬夜、湊單就是為了省點錢,卻發現所謂的“活動”是某些商家先漲價再降價的陷阱。法律對“明降暗漲”是如何定義的?
答:商家虛構原價、暗中提價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賣家構成欺詐的,買家可以要求“退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消費者遇此情況應保留消費憑證和溝通記錄,向電商平臺或消費者協會舉報并索賠。
問:打折、參加活動的商品一經出售概不退換,商家如此規定能獲得法律支持嗎?
答: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話,不受七天時間的限制。但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問:如果贈品是“三無產品”,這些贈品是否可以作為消費者維權的對象?能否進行索賠?
答:贈品同樣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基于有償購買商品而得到的贈品,是附條件的贈品,條件就是花錢購買了商品。所以贈品是“三無產品”時,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賠償電水壺的價值3倍的賠償金。
在商業貿易往來中,贈品對促進買賣的達成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比如,兩個化妝品店同時售賣一款相同的護膚水。如果其中一家銷售時附贈一定價值的贈品,消費者往往會因為贈品選擇這家的商品。贈品其實是商家視同主商品的一部分,贈品的法律責任應等同于主商品的法律責任。
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也就是說,即便是贈品,也有附加義務,其價格、等級、品質都應該有所保障。消費者一旦發現贈品有質量問題,商家不能以是贈品為由拒絕承擔退換或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在檢查商品的合格證等標識時,也要注意查看贈品的標識,如贈品無標識,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
問:網購過程中如果與商家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有哪些途徑可維權?
答:消費者可以向購物平臺申請維權,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實在難以解決的問題,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此外,在網購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關購物證據,如:聊天記錄、購物記錄、商品頁面截圖、購物發票、快遞單、發貨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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