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寫了一篇文章,闡述為何公司的運營高管們不應擔任外部董事。我收到的大部分回復都是非?隙ǖ。我在這篇文章中發表的一個觀點(對此我未花很多時間加以討論)是,相當多杰出的知名(科技)企業高管們未擔任任何外部董事,他們包括:谷歌(微博)聯合創始人兼CEO拉里·佩奇(Larry Page)、 谷歌聯合創始人謝爾蓋·布林(Sergey Brin)、 星佳(Zynga)聯合創始人兼CEO馬克·平卡斯(Mark Pincus)、Facebook聯合創始人兼CEO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當然,上述所有人的共同特征就是他們都是創始人。
為何這些創始人看起來對加入外部董事會沒有任何興趣,而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另外一些知名科技公司高管,例如惠普CEO梅格·惠特曼(Meg Whitman)、雅虎COO亨里克·德·卡斯特羅(Henrique De Castro)甚至蘋果的CEO蒂姆·庫克(Tim Cook)卻認為這很重要呢?
我認為這一問題體現出了創始人與職業經理人之間完全不同的心態。
哈佛商學院的邁克爾·詹森(Michael Jensen)教授與羅切斯特大學的比爾·麥克林(Bill Meckling)在約40年前就對現代美利堅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進行了極為深入的研究。在他們的經典論文:“企業理論”(Theory of the Firm)中,他們引用了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一段話作為開頭:
“不過,在錢財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伙的伙員,則純是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們監視錢財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那樣用意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樣,他們往往傾向于著意小節,殊非主人的光榮,一切小的計算,因此就拋置不顧了。這樣,疏忽和浪費,常為股份公司業務經營上多少難免的弊端。”
在該論文中,他們隨后(用自己的話)寫道:
“我們把代理關系定義為一種契約,在此契約下,一人或多人(委托人)”授權另一人(代理人)代表他們來提供某些服務,這涉及將一些決策權委托給代理人。如果關系的雙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托人的最大利益采取行動。委托人對代理人可以采取適當的激勵措施,并承擔用于約束代理人越軌行為而產生的監督成本,以限制代理人與自己的利益分歧。此外,在一些情況下,委托人將就所耗費的資源(約束成本)向代理人支付費用,以確保代理人不會采取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特定行為,又或是保證若代理人采取了該等行為,委托人將獲得補償。然而,對委托人或代理人而言,想不費分文就確保代理人將做出按委托人看來的最優決策,一般是不可能的。”
10年前,創始人將公司的控制權交給“職業經理人”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雅虎創始人楊致遠(Jerry Yang)和大衛·費羅(David Filo)就交權給蒂姆·庫格(Tim Koogle),爾后是特里·塞梅爾(Terry Semel)。皮埃爾·奧米迪亞(Pierre Omidyar)將電子港灣(eBay)的掌門之位讓給梅格·惠特曼(Meg Whitman)。拉里和謝爾蓋邀請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為谷歌掌舵。初期,這些管理權的移交都為委托人和公司帶來了理想的結果。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委托/代理問題在這些公司中逐一顯現。不知何故,“職業經理人”脫離了公司核心,而公司也偏離了其核心的運營原則。
Facebook的馬克·扎克伯格改變了這一切。他一直擔任掌門人——堅信從長遠角度講,自己的創始人心態會使其在首席執行官的位置上為公司帶來更大價值,遠大于他擔任其他輔助性職位所發揮的作用。拉里·佩奇似乎對馬克·扎克伯格能做自己一直想做的事情滿懷妒意,于是他接替了施密特。馬克·平卡斯堅定地表示,他決不放棄對他寶貝的控制權。
去年的一次訪談中,馬克·平卡斯面對科技博客Pando Daily的莎拉·萊西(Sarah Lacy)暢所欲言。
在這次近兩小時的談話里,有很多非常有趣的觀點碰撞。其中一個吸引你關注的就是平卡斯預計他會終生擔任星佳的首席執行官。他不打算把這個工作當成5-10年的跳板,然后再跳到另一家公司去。就是這樣。當然,他制定了公司的治理制度(雙重股權結構)以確保他對公司保有控制權。本文為福布斯中文網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如需轉載請聯系editor@forbes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