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小安到某培訓機構培優(yōu),不堪老師批評從二樓縱身跳下。記者昨獲悉,法院判處培訓機構賠償小安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萬元。
郭某與妻子柯某都是博士,兩人未辦審批手續(xù)就在小區(qū)里開辦培訓機構,以自住房屋為場所給孩子們輔導學習,還聘請其他代課老師。
去年10月17日上午,小安到該培訓機構學習,由于在課堂上調皮,數學老師董某經口頭制止無效,便向小安課桌上扔粉筆頭,見小安還不守紀律,要求他站在教室門外。下課后,小安又因說臟話被董某帶至另一教室再次批評、教育。當董某通知學生上課時,小安由于害怕,從二樓教室窗戶跳下受傷。
因就賠償協商不一致,小安起訴該培訓機構,要求賠償10萬元。
青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及柯某設立的教育培訓機構未依法成立,且使用居民住宅作為校舍,聘請的教師董某在教學過程中,處理學生課堂紀律問題的方式使小安不能接受而跳樓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安作為限制行為能力責任人,應認識到從二樓跳下后果,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李銳 秦法 呂璐 嚴天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