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進入旅游出行淡季,為爭奪航空客源,濟南地區不少機票售票網站相繼推出低至1-3折的特價機票,甚至有航空公司打出9元、10元的特價機票,不斷觸動著消費者的神經。
按理說,機票頻頻亮出“白菜價”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可是折扣機票暗含高額退票費“潛在風險”,機票打折越大,退票費就越高,這給不少因臨時改變行程的旅客增加了額外損失。記者近日連續調查發現,航空公司對打折票退票收取高額退票費已成為業內“潛規則”,由此引發的旅客投訴時有發生。一些旅客甚至直言向打折機票收取高額退票費是一種“價格歧視”,有霸王條款之嫌。
旅客質疑
機票打折=服務打折?
市民李先生在春節前夕購買了兩張1月23日國內某大型航空公司由廣州飛往昆明航班的機票,每張機票原價1260元,當時購票網站上標明折扣為5折,并提供額外優惠,李先生購買的兩張機票加上燃油費機場建設費后才花了1524元。臨行前,李先生由于個人原因改變行程,當他前往窗口退票時,被告知5折機票退票需繳納高達40%的手續費。
與李先生有著相同遭遇的旅客還有不少,有旅客直言航空公司在搞“價格歧視”。記者登錄搜索引擎,輸入“退票費”、“折扣機票”、“航空公司”等關鍵詞發現,相關負面評論鋪天蓋地。網名“bu吐bu快”說,“剛才,我在某網站訂了一張機票,因為名字中間錯了一個字(音同字不同),急忙咨詢客服,被告知只能退票再買一張。退票后得知,760元機票只能退60元,我再買一張比全價票還要貴!”
記者了解到,航空公司收取高額退票費的情況屢見報端,這其中往往涉及打折機票及秒殺、團購機票情形,有時候退票面額甚至超過票面價額的50%。濟南一名經常坐飛機的商務人士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如果購買頭等艙或全價機票,退票時航空公司一般不會收取手續費。有時候打折機票因為優惠力度大,票面價格有時會低至原票價的1折,航空公司會針對這部分機票制訂特殊政策,比如不得退票、不得簽轉、不提供餐食等。
一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透露,購買頭等艙或全價票的旅客往往是航空公司高端客戶,對機票價格不敏感,只要求服務最好。為維護這些提供更多利潤的大客戶、優質客戶,航空公司一般不會在退票費問題上計較,以維護航空公司良好形象,吸引這部分旅客再次乘坐。
航企解釋
用高退票費制約隨意退票
記者登錄各航空公司官網發現,航空公司都有針對打折機票退票收取手續費的規定,具體收費標準各不同。不過,總體趨勢是,機票價格越低折扣越大,收取的手續費也越高。
東方航空公司官網上發布的自2013年起采用的“新退改票細則”指出,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含)前,頭等艙的客票,起飛前退票可全額退款。經濟艙4折,起飛前后均收取實際票面價格50%退票手續費,4折以下只退基建燃油附加費。南航客服人員則表示,南航規定6—7.5折的機票,退票手續費20%,4.5—5.5折的機票,退票手續費50%;4折以下的機票,只退基建燃油附加費。廈門航空規定,4折以下不得簽轉,不得退票,如果自愿退票僅退回基建燃油附加費。
某航空公司人士表示,特價機票本身就已給予消費者足夠優惠了,且大多數特價機票是“冷航線”,如果消費者退票,航空公司可能無法將退票再銷售出去。消費者購票前,購票條款已經向消費者明示該特價票無法退轉。消費者同意購買該特價票,也就與航空公司簽下購買合同。合同一旦進入市場,就受市場調節,本身具有相對不平等性,消費者在購買前應該預見到這個4折以下的機票不能退票,法律要求消費者對待自己的事應該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利益和風險應當同時承擔。
針對機票退票手續費問題,中國民航協會專家綦琦此前表示,目前各家航空公司規定的退改簽機票收取的費用并不高,甚至還要再高點才合理。對退票乘客收取退票手續費是航空公司一種銷售策略,其目的是彌補運營成本。旅客通常在退改簽時造成航班座位虛耗,經濟損失由航空公司承擔,航空公司規定收取退改簽費用是為約束旅客,盡量阻止退票。
律師說法
航企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針對機票退票費是否合理合法,濟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顧先生表示,機票是個合同形式,如果有一方因為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即便違約也不能超過整個損失的30%。如果超過這個比例,就違反了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則。消費者遭遇到這種情況并訴諸法律解決的話,一般都會勝訴。
記者了解到,此前國內已有消費者通過法律手段討回打折機票退票費的先例。2012年,上海一市民因為航空退票手續費過高將航空公司訴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終審判決認定,被告航空公司行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應將機票退票費調整至票價的20%。航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院終審認為,退票費主要用來彌補退票環節成本,在確定退票費金額時要考慮承運人與旅客雙方權益,被告航空公司利用其締約優勢,以格式條款形式強行規定向旅客收取高達票價40%的退票費,此舉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明顯加重旅客負擔,終審維持原判。
不過,當前法律界對航空公司對打折機票收取高額退票費是否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還存在爭論,也有旅客起訴航空公司敗訴的案例。2012年3月7日,來自深圳的旅客黃先生通過深圳航空公司官方網站訂購兩張從深圳至合肥的三折特價機票,票價為540元/張
(包括機票款360元,機場建設費50元,燃油附加費130元),購票后,黃先生以訂錯票為由致電深航要求退票或改簽遭到拒絕。黃先生認為深航“五折以下機票不退票、不改簽”屬霸王條款,遂把深航公司告到法庭。深圳寶安法院認為,深航并未剝奪消費者選擇權,該條款不屬“霸王條款”,據此駁回了黃先生訴求。
寶安法院判決理由是:深航“不得退改簽”的規定僅針對部分艙位的特價機票,而深航在向訂票人提供“不得退改簽”的特價機票同時,也向訂票人提供其他折扣的可以退改簽的機票供選擇,所以并未剝奪黃先生的選擇權。該條款雖為格式條款,對黃先生退票權利也做出了限制,但該限制是建立在深航以較低折扣向黃某提供機票的基礎上,黃某正是為了獲得較低折扣而自愿選擇不得退改簽的機票,因此該條款是在公平基礎上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