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渝中區,市民周先生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格式合同修改建議書。 記者 龍在全 攝
簽了買房認購協議也交了定金,拿到正式合同他傻眼了——
買房簽《認購協議》交定金時,你已認真看過開發商提供的正式購房合同嗎?2009年,家住渝中區的周影交定金后簽了《認購協議》,卻發現開發商在正式購房合同中,加上了《補充協議》,對購房者十分不平等。近日,記者走訪工商部門了解到,經鑒定,《補充協議》中存在15條霸王條款,遂要求其修改。
條款存疑
開發商竟能改房間布局
2009年2月5日,周影在南岸區南濱路看好了一套建筑面積為98平方米的商品房,當天在沒有看到正式合同的情況下,就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繳納定金的同時辦理了“網簽”手續。按照約定,雙方將在7日內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協議,完成買房手續。
然而,當周影拿到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在合同之后,有開發商擬定的《補充協議》,也就是“合同附件”,存在大量的“不平等條約”。記者在周影提供的正式買賣合同復印件中看到,在附件五第十條第三款寫著,“除本已有的約定外,甲方保留對附件一平面圖所示細節(包括但不限于門窗位置、大小、開啟方向、管道井位置、廚房、衛生間內布局等)進行調整的權利。”也就是說,連業主的門窗位置、戶型結構,開發商都可以不通知而自行改變。
周影認為這些條款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多次與開發商協商要求更改被拒絕。
訴訟爭端
開發商要收回房屋另售
2010年4月,開發商以周影未按約定完成房屋買賣相關手續為由,決定收回房屋另行銷售,將周先生告上南岸區法院,訴請法院確認與周影簽訂的《認購協議》已經解除,并要求周影協助辦理“網簽”撤銷手續。
“周影所簽訂的《認購協議》中,明確寫明購房者已詳細閱讀并完全了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開發商認為,周影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認購協議》的任何條款,開發商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并不予退還定金。2010年12月10日,南岸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開發商的訴訟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已經解除,并判令周影協助開發商辦理撤銷“網簽”的相關手續。
工商調查
附件包含15條霸王條款
面對一審的敗訴,周影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周影認為,開發商所提供購房合同的“附件”中存在霸王條款,并于今年3月,向南岸區工商局提出鑒定申請。
記者從南岸區工商局了解到,經過對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進行審查后,發現在《補充協議》中的“格式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并且多達15處。
“這些‘格式條款’,經審查就是霸王條款。”南岸區工商局合同科王科長介紹稱,接到投訴后,工商局已對開發商下發了修改建議,開發商也已經按要求修改了合同內容并備案。目前,市五中院已經在南岸區工商局進行了調查并取證,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相關知識
什么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也就是不能協商的條款,但并不等于霸王條款。這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專家提醒
買房注意《補充協議》
存在霸王條款可投訴
昨日,記者走訪了南岸區、渝中區、江北區等不少新開樓盤的售樓部,發現不少市民在簽訂《認購協議》時,并沒有閱讀正式的購房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特別是第一次購房的人,對于《補充協議》并無概念。
而周影維權艱難的原因,關鍵在于其在沒有看到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就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周影的律師認為,購房者在《認購協議》上的簽字行為,不代表無條件同意開發商可以在其提供的《補充協議》中任意制訂侵害購房者權益的條款。
“買房對一個家庭來說不是件小事,將這個官司打到底,我是想給廣大購房者出口氣。”周影提醒購房者們,不能不看清協議就簽字,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岸區工商局合同科王科長表示,目前購房合同除了房管部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還存在不少開發商所訂的《補充條款》。市民買房時,應特別注意,不少開發商在《補充條款》中都有注明,補充條款與主合同內容或其他內容如有沖突,以《補充協議》為準。
“房管局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示范合同文本(非格式條款),而《補充協議》為格式條款,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該采用非格式條款,即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王科長提醒,市民買房如遇到《補充協議》中存在霸王條款,不要馬上簽字,而應該參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立即要求開發商進行更改。如果開發商拒絕修改,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