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但是應當具備嚴格的限制條件:
1、關于中止合同和恢復合同效力的權利。投保人在寬限期(一般為60天)后仍不繳納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行使中止合同的權利。待其同意繼續繳費并補齊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間的保險費極其利息后,可根據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條件來決定是否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
2、關于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一是當投保人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超過兩年的除外)。解除合同時,對未交足兩年保險費的,應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二是當合同效力中止兩年內雙方仍末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