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項目名稱: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辦理攜帶材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
辦理程序:
1、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相關材料:
3、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時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4、省直接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部省屬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采取正、副本辦法。
(1)單位首先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
(2)單位持登記證正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登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登記號與正本登記號一致。
(3)單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及登記證件的更換,由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的社會保險機構首先受理。
5、社會保險機構對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