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隨著1998年12月《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在全國拉開了正式實施的帷幕。
醫保改革是一項關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改革。新施行的醫保改革到底帶給百姓的是什么呢?
在帶來基本醫療保障的同時,帶來了醫療費個人適當承擔的義務
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精神,此次將要建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致框架是: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建立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職工個人按工資2%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中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的30%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為社會統籌基金。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從社會統籌部分拿出一定資金,劃入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個人門診醫療費用和社會統籌支付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社會統籌基金主要支付職工住院醫療費用中起付標準以上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但個人也要承擔一定的比例。基本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一般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這一制度的最大好處是,當職工患病發生醫療費用時,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和單位共同出資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負擔,超資自負。從而喚起職工的自我節約意識,來減少醫療費用。當職工得了大病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由醫療統籌基金支付。這樣,既保證了職工的基本醫療,又不會讓職工因病致貧。
實行這一制度后,職工醫療費用報銷將不再是企業的責任,而由社會醫療保險部門承擔。職工再不會因企業效益不好而不能報銷醫療費用,從而,真正實現了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
在變被動就醫為主動就醫的同時,帶來了方便就醫和節約意識
醫保改革后,百姓在就醫方面可感受到的最大變化是,醫療市場中引入了以需方為主導的競爭機制,從過去的賣方為主改為了買方為主。
在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時,職工看病大多采取的是到合同醫院就診的辦法。不管合同醫院的大夫服務質量如何、醫療水平如何,你都得在這里看病,否則就不能報銷。醫療消費本身就是一種被動消費,一種信息不對稱的消費。在這種情況下,病人作為消費者,往往處于一種被動的、無可奈何的從屬地位。
而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后,盡管參保職工看病必須去定點醫療機構,可在確定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方面有了很大的變化。參保職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若干家定點醫療機構中自由選擇3至5家作為自己的就診定點。哪家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你的要求,或就診不方便、醫務人員態度不好,你就可以不去這家,而另尋“高就”。參保人員自己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一年后也可以更換。
另一方面,過去勞保、公費醫療制度時確定的合同醫院,大多是高級別的大醫院。這無形中造成了病人的過于集中,出現了掛號、就診、拿藥排長隊、等待時間長等問題。而新的定點醫療機構既有高級別的大醫院,也有一般級別的專科醫院,還有社區醫療門診部。參保者患大病可去大醫院,患小病可去社區門診部,甚至可進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其費用只要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都可從醫療保險賬戶上支付。
為了調動參保職工的節約意識,新的醫療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資金是可以積累和繼承的,也就是說節約歸己。這樣,在參保人員患病治療時,就要考慮療效和經濟投入的關系。如患感冒和一些常見的小病,就不必非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可去定點藥店購藥自我治療即可。
在增強醫療保險意識的同時,帶來了自我積累醫療費用的可能
應該說,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后,最大受益者是35歲以下的年輕人,最大的擔心者是患有像腎壞死這樣大病的患者。
新的醫療保險制度與過去勞保、公費醫療制度的一個最大不同,是制訂了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那這一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怎么辦?國務院在決定中明確指出,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來解決。
盡管按照有關部門的預測,這種患大病人數僅占職工總數的0.4%左右,可誰也不敢說自己就不會得大病。這就向人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參加相應的其它商業醫療保險。
對于補充醫療保險問題,許多實行醫改的城市已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的做法:一是由參保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和參保職工每人每月3元錢,共同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當參保職工一個年度內個人支付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額度時,可以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報銷一定比例;當參保職工一個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后,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但最高支付數額為10萬元。二是企業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以解決本企業職工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過高者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