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的變異—“馬什事件”的警示
素以不遺余力追究華爾街金融不法行為而聞名的斯皮策,發起了對美國也是全世界最大的保險經紀公司馬什·麥克倫南公司的民事訴訟,指控該公司在幫助公司客戶選擇保險公司的過程中操縱投標、虛假報價、并接受保險商的巨額回扣。斯皮策指控的核心內容是美國保險業中一種屢見不鮮的行為:保險公司違規對保險經紀人支付巨額的“或有費用(contingent fees)”,即保險合同成立后的傭金。
傭金,是保險經紀人代保險客戶從事保險交易并獲得成功后所獲取的勞務報酬,然而,與其他任何行業的經紀人不同的是,保險經紀人的傭金一般由保險公司支付而不是由他們的委托人——保險客戶支付,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許多國家的保險市場供過于求,保險公司為了爭取保險經紀人手上的業務而不得不采取“付費拿業務”的制度。由于傭金是保險經紀人的收益來源渠道,傭金的多寡就成了保險經紀人生存與發展的根本所在。在經紀人無須依附保險客戶和保險公司而可以獨立開展業務的條件下,在其追逐利益的內在沖動下,保險經紀人往往會追求高傭金,并以高傭金率為導向,而撇開保險客戶利益為最高利益這一原則來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從而會部分地走向立場上的變異。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傭金則被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引導著保險經紀人為其介紹高保額、高保費的業務,并最終加劇各保險公司傭金率的競爭。對于保險客戶而言,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了多種服務,同時亦成為保險經紀人傭金的實際承受者。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已批準開業或等待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已達200多家,保險經紀人對保險業的發展,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從“馬什公司”事件,我們必須吸取教訓,謹防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由于傭金而導致的行為異化攪亂中國保險市場。為此,我們可從形式上、立場上和作用上識別保險經紀人的異化。
保險經紀人形式上的變異。由于各國法律對保險經紀人都有嚴格的管制,保險經紀人的設立均要經過法定程序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門的資信審查,于是一些公司或個人就以“保險顧問”、“保險咨詢服務公司”等形式出現,實質上仍是從事著保險經紀人的有關工作,從而導致了一部分保險經紀人在形式上的變異。
保險經紀人立場上的變異。毫無疑問,純粹的保險經紀人應該站在保險客戶的立場上從事保險交易。但在經紀人傭金不披露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會以自我利益為中心,以高傭金率為導向,從為保險客戶服務轉變為保險公司提供有關服務。如有的保險經紀人同時充當著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編寫賠案報告等,即保險經紀人同時充當著保險客戶與保險公司的代理,這種變異顯然不符合有關保險經紀人的法定原則,立場的變異有可能導致對保險客戶利益的損害。
保險經紀人作用上的變異。保險經紀人是保險交易中的中介人,其作用主要是為保險客戶提供保險咨詢服務,代表保險客戶洽談保險事宜。然而,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一些大的保險經紀公司或幾個聯合性的保險經紀公司,其握有的業務量(掌握的保險客戶)往往超過一家或幾家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經紀人的作用就不僅僅是咨詢服務了,而是可以認定為已控制了部分保險公司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也就控制了部分保險公司乃至保險市場,造成喧賓奪主的局面。
當然,保險經紀人的上述變異并非已成為保險市場上的主流,但必須引起我國保險界的重視。由于傭金是上述變異問題的根源所在,目前最重要的是,應借鑒西方保險界普遍采取的傭金披露制度,將我國保險經紀人傭金標準公開化、透明化,以維護保險客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