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破產暴露制度缺陷:日本壽險失敗的警示
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向日產生命保險公司發出停止營業的命令,同時指定日本生命保險協會作為保險管理人,接管日產生命保險公司,實際上宣布了“日產生命”的破產。這是日本壽險業戰后50年以來的第一樁破產案。此后不久,總資產為50980億日元、排行第十位的東邦生命保險公司也陷入財務危機,被美國通用電器公司下屬財務公司接管,成立合資保險公司。盡管如此,也沒能挽回其最終破產的命運。
“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的神話終于破滅,日本壽險公司持續多年的穩定局面終于被打破,此時正值日本泡沫經濟崩潰,日本政府倡導“金融大改革”之時,保險公司經營及保險監管的種種弊端引起了日本政府以及全球保險界的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
實際上,日產公司和東邦生命只是問題暴露的兩家公司,只是日本保險業危機冰山上的一小角,保費負增長、退保率攀升、投資收益下降、資產縮水等等,是所有的日本保險公司普遍面臨的問題,是多年來日本保險業盲目擴張,追求規模,過分依賴政府保護,缺乏富有競爭優勢的管理體制,缺乏透明的經營管理及財務制度結構,資金運用失敗的必然結果。
失敗的教訓
⒈.產品結構以傳統型為主,在追求規模擴張,造成經營成本增加的同時,產生巨額的利差倒掛。
在泡沫經濟時期,日本各壽險公司經營的保險產品以固定利率的傳統型產品為主。為了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日本公司一味追求規模擴張,造成高利率的個人年金產品和以獲取資金運用收益為目的的變額保險產品的過度銷售。1987年日產公司的總資產為6964億日元,而1989年,其總資產擴張為16270億日元,三年擴大了2.3倍,其中高利率的個人年金商品占總資產的比重竟高達49%。以往日本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為8%左右,但當經濟泡沫破滅、經濟出現通縮后,日本進入低利率時期,包括日本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內的金融投資工具的收益率持續下降。保險資產的收益率也隨著日本法定利率水平逐漸降低而下降,最終造成日產公司年負利差達到300億日元。
⒉.資產運用的失敗。
由于保險經營中巨額負利差的存在,日產公司積極進行海外投資活動,購買大量外國債券,由于1993-1995年,日元的大幅升值使得債券價值大跌。日產公司進行的國內房地產投資也因泡沫的破滅,地價下跌而遭重創。日本股市也由于泡沫崩潰而股指暴跌,日產公司所進行的股票投資陷入危機,同時,日產面臨資本不足的問題。當1997年日本股市跌破19000點并呈持續下降之勢,日產的股票投資最終宣告失敗,并于⒊月底決算時擁有1328億日元的持股損失。
⒊.制度下的失敗。
日產公司的倒閉不僅打碎了日本保險公司“永不倒閉”的神話,也暴露了在“護航船隊”中掌舵的大藏省行政管理的弊端以及從日本金融體制上存在的本質性缺陷。日本戰后采取的經濟管理模式為“政府主導型經濟”,強調政府對經濟的指導和保護。在這一體制下,各保險公司處于嚴格的管制和保護之下,缺少經營自主權,保險商品沒有特色,公司間的經營沒有差異,形成全行業的同一化。這一方面導致即使是財務狀況最為脆弱的保險人也能生存,削弱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便導致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只能就規模進行拼爭,過度的銷售的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日本政府和金融企業間形成的利益共同體,使日本保險業與企業間的關系不同于西方保險業的以保險基金形式進行的證券和實業投資,在日本,保險企業則是大量直接投資和參股日本企業,被投資企業又大量購買該保險公司的保單。在一定時期兩者的利益相互促進;但時至90年代,日本經濟持續滑坡,企業為降低經營成本,削減保險計劃。保險公司面對不斷的保費負增長,為維持公司的流動性,不斷減持企業股份,進而導致企業保單的進一步減少,形成惡性循環。
借鑒的要點
“日產生命”的破產,既給我國的保險業敲響警鐘,也為我們提供了借鑒。研究日本保險業的危機原因,對于中國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很好的警示意義。因為,中國保險業目前所面對的狀況與日本保險業的危機有許多相似的地方。比如∶壽險商品成本過高、資金運用手段單一、資產收益沒有保證,“利差損”嚴重、我國保險經營由于仍處于粗放經營時期,各保險公司為追求規模擴張而盲目競爭現象嚴重,等等。因此,保險業的經營及風險防范必須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⒈.開發新險種,實現保險產品的轉型。
西方國家保險市場發展經驗表明,保險產品由保障型、儲蓄型向投資型保險產品轉型是適應金融市場競爭和客戶金融服務需求的發展方向的。投資型產品的推廣,有利于利率風險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間合理分擔,尤其是在利率持續走低的經濟形勢下,投資型產品可以有效避免利差損的繼續擴大。
⒉.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現狀,適當放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
建議一方面可以采用大多數發達國家保險監管的比例限制方法,在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經營靈活性和寬松的投資環境的情況下,對其投資方向進行嚴格控制;另一方面也可根據保險資金不同的投資形式規定不同的責任準備金率,在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同時,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資方向的作用。
⒊.對保險監管體制進一步改進。
首先改變保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的不公開性,增加其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吸取日本對壽險公司經營失敗的警戒與處置機制的經驗,建立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網,可以根據壽險公司按資產比例交納的基金份額,設立投保人利益保障基金;建立科學的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
⒋.從防范金融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實現保險公司資金的專業化管理。在目前中國金融信托機構資產質量不高、缺乏透明度、經營混亂、資信較差的情況下,將保險資金交由保險公司控股的投資子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便于公司對投資活動隨時予以監督。
⒌.盡早培育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和機制。
政府一味地對中國的保險公司進行保護并非是應付外來沖擊的出路,被動放棄保護和放開市場的代價會更加昂貴。盡早完善符合我國市場特點的競爭機制應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