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11萬余元,該雇員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獲刑5年半
南都訊 記者 海鵬飛 辦理信用卡需身份證明,但有銀行雇員直接用或偽造市民身份證復印件,并冒用市民簽名,去多家銀行開辦信用卡,并惡意透支11萬余元。近日,該銀行雇員一審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5年半。警方提醒,市民給出身份證復印件時,應該在復印件上詳細注明用途。
平日佛山東方廣場人潮涌動,亦有多家銀行擺攤設點辦理信用卡。檢方指控,2008年11月,26歲女子周釗泳趁市民陳小姐在東方廣場申辦信用卡之機,用手機偷拍陳的身份證、行駛證等資料,后找人偽造上述證件,并持該證件到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多家銀行,以陳小姐的名義申辦信用卡,之后冒簽陳小姐姓名,于去年1月至7月間多次持上述信用卡消費,套現共計人民幣3.9萬余元。
當年12月,時任某銀行雇員的周釗泳幫市民彭小姐辦理銀行信用卡時,私自留下彭的身份資料復印件,在未經彭許可的情況下,持該資料到中國光大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廣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以及永旺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彭小姐的名義申辦信用卡,并冒簽彭小姐姓名,于去年1至6月份多次持上述信用卡消費、套現共計人民幣7 .1萬余元。警方從周釗泳處扣押其用透支款所購買的H P筆記本電腦一臺,付款人為彭小姐。
法院查明,周釗泳共超期透支人民幣11萬余元,經銀行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遂被警方抓獲。
近日,佛山南海區法院一審認為,周釗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并惡意透支,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周釗泳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半,并處罰金5萬元。
專家說法
身份證被冒用市民不需擔責
中國法學會會員王學堂說,上述案件說明,即使出具了身份證(復印件)并不證明市民就承擔責任。許多人認為市民一旦丟失了身份證,被冒用后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后果。這是對法律的誤讀。
今年3月份,公安部負責人在答網友時指出,“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網友支招
身份證復印件要詳細注明用途
今年來,網貼《身份證復印件正確簽注寫法》在網上大熱,撰寫此帖的網友提醒,身份證復印件一定要記得標上記號,寫法通常是分三行,如申請基金業務時,可寫:
僅提供××銀行———
申請××基金扣賬———
他用無效———
網友提醒,要用藍色圓珠筆,部分筆畫與身份證的字交叉或接觸,每一行后面一定要畫上橫線,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只要需附身份證復印件的,均照此法辦理。據報道,多名基層警員也建議,市民可以在復印件上詳細注明用途,日后萬一有意外發生,也好查對筆跡、認定責任。